关于2022年衢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规则的通知

衢医保中心〔2022〕40号


各县(市、区)医保中心: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6号)的文件规定,明确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89240元。现就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22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按22311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不调整,仍按2021年度月基数下限3957元执行。

 

二、调整对象

 

1、2021年12月底前在衢州市(含各县、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2022年12月前在保的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行业统筹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当前在保灵活就业人员。

 

2、2021年12月底前在衢州市(含各县、市、区)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含个体工商户)、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退休人员。2022年12月前已办理人员终止的参保职工不在缴费基数调整对象范围内。

 

三、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开始核定新基数,调整时间从2022年7月开始,对7-11月的职工医保费进行补差征收。

 

三、调整规则

 

(一)企业在职人员调整规则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要求,及《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深化医疗障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5号)文件精神,在衢州市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编外职工,共享人社部门企业申报后的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统一进行调整。具体规则为:

 

1、用人单位已向人社部门申报缴费基数的,以下限3957元/月,上限22311元/月的标准,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进行核定调整。

 

2、用人单位未及时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2022年6月缴费基数的110%进行核定调整。

 

3、2022年12月前,已办理中断的参保职工(包括已转移人员和已进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人员)缴费工资申报后不启用新基数。

 

4、用人单位在2022年12月以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业务的,补缴标准为3957元/月,2022年12月之前的补缴数不进行补缴托收。

 

5、税务部门统一结算单位(指在医保部门以多个单位参保登记,这些单位在税务部门共用一个税号进行结算托收的单位,一般指大型集团)的职工自2022年1月至12月,因公司内部调动的,现单位职工医保基数可按当前参保单位申报基数调整,之前的补缴数需补缴托收。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行业统筹单位在职人员调整规则

 

在衢州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行业统筹单位在职职工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调整:

 

1、用人单位已申报缴费基数的,以下限3957元/月,上限22311元/月的标准,对申报数进行核定调整。

 

2、用人单位未及时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2022年6月缴费基数的110%进行核定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行业统筹单位(机关)在2022年12月以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业务的,补缴标准为最低3957元/月、最高22311元/月,以单位实际申报数为准,2022年12月之前的补缴数不进行补缴托收。

 

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自2022年1月至12月体制内部调动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数可按当前参保单位申报基数调整。

 

(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人员、享受失业基本医疗待遇人员调整规则

 

此类人员缴费基数按下限3957元/月核定,缴费基数自2022年12月起进行调整,12月前缴费时段不进行补收。

 

(四)退休人员调整规则

 

1、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2022年6月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数核定,应申报未申报的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22年6月缴费基数核定调整。

 

9月,我局已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数(企业退休的及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从省社保系统获取,机关事业退休的从市社保系统获取,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单位自行申报)进行了退休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数调整,12月,将对7至8月的基数进行补差,并将个人账户待遇补发到位。

 

2、2021年1月至12月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预发转实发个人账户待遇缴费基数差额,自退休次月起补差。已于2022年9月调整到位,12月,将对7月至8月基数进行补差,并将个人账户待遇补发到位。

 

3、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设上下限。若发现与社保部门身份证号码匹配不上的退休人员名单需单列比对。

 

(五)其他调整规则

 

1、在职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四舍五入保留整数,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市本级离休干部遗属等特殊人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待所在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全部调整到位后,比对单位退休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核定调整。

 

衢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7日



相关业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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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衢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