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 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服务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20〕6号)及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阜新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阜人社发〔2021〕19号)要求,现将规范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本级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自2022年1月份起,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随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

 

自2022年10月份起,对新上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用人单位在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建立临聘账户,按规定为新上岗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补贴,个人承担部分从岗位补贴中扣除。

 

各县(区)参照执行。

 

二、有关要求

 

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担负起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实现公益性岗位待遇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权益。工作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相应人社、财政部门报告。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6日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