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关于开展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辽宁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辽宁省工伤康复机构评估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定于3月18日-3月25日开展新增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原则

 

(一)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自愿与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签订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的机构。

 

(二)在公开、公正、公平协商的基础上,市社保中心选择本地区符合条件、医疗服务水平较高、社会诚信度好、信息化程度高的服务机构按服务类别分别签订协议。

 

(三)以工伤协议服务合理布局为原则。市内五区机构申报的,所在地10公里范围内无同类型现存协议服务机构(专科医院除外);周边区市县内机构申报的,所在地20公里范围内无同类型的协议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注册地和经营地应为旅顺口区、金普新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

 

二、签订条件及不予签订情形

 

(一)申报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2.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医疗机构人员配备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

 

3.具备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待遇查询等功能的信息系统;遵守国家、省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4.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及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的资格条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同意使用辽宁省统一制定规定的协议范本签订服务协议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报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工伤或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工伤或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工伤或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申报及协议签订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机构应于3月25日前向市社保中心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及机构情况介绍(格式不限,内容应包括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周边企业单位分布及医疗服务人群数量等情况);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对照《辽宁省工伤康复机构评估标准》(详见附件)的自评报告。

 

(二)市社保中心视情况走访申报机构核验相关情况。通过审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名单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签订协议。协议服务机构未能在协议生效期之日起90日内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联网结算信息系统改造的,视作自动放弃协议管理,协议自动失效。

 

办公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

办公电话:0411-82482759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3月18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辽宁省工伤康复机构评估标准.docx

来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