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近期,一些中介机构或个人协助缴存职工通过频繁买卖同一套房产,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以职工单独所有或夫妻共同共有名义全款购买存量住房,骗提套取公积金。此类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种情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规定,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治理范围。

 

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兵团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遏制此行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取业务指南中明确说明“所购住房近一年多次交易(含二次)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买受人(包括配偶)须在该套住房最后一次提取业务满一年后方可办理。”为有效遏制此类行为,2024年3月8日,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但目前,违规提取方式方法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为了更好贯彻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防范住房公积金套取行为,维护提取管理秩序,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全稳健运行。请广大缴存职工切勿相信其他渠道关于协助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非法承诺,谨防上当受骗,影响个人征信,造成财产损失。


来源:新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