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宿政发〔20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30元、缴费200元补35元、缴费300元补40元、缴费400元补50元、缴费500元及以上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0元,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2015年1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每人每月70元,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鼓励长缴多得,对个人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各县(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对新增领取待遇人员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参保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其中已领取待遇人员,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死亡人员遗属从参保人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死亡人员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申领丧葬补助金(少数民族按照政策提供相关证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死亡后多领的养老金从丧葬补助金中扣除),由县(区)财政承担。个人账户全部余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要在乡镇(街道)设立固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按照统一规划,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一、金融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融服务合作机构由各县(区)负责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县(区)一般选择一家金融服务合作机构,并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

 

十二、相关要求

 

各县区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本意见自2015年1月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6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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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