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 关于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2〕8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桂职鉴发〔2022〕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以下简称“定级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级考核范围

 

(一)定级考核人员原则为我市或区直单位驻我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勤人员,其他地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勤人员也可自愿报名。。

 

(二)定级考核职业(工种)为桂人社函〔2022〕84号文公布的试点职业范围内(详见附件1,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为准)。

 

在我市无法实施定级考核的职业(工种)(目录详见附件1),有需要报考的人员,请于9月11日前咨询贺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心(电话:0774-5123992)。

 

二、定级考核申报时间

 

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时间2023年9月5日-10月13日。

 

报名材料提交时间为2023年10月11-13日,由所在单位将报考人员的报名材料统一报送到广西贺州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办公室(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城西路58号贺州市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勤政楼4楼,联系电话:0774-5206016)。

 

需提交的报名材料如下:报考人员的附件3(报考初、中、高级)、附件4和附件5(报考技师、高级技师)、工作证明(附件6)、报名汇总表(附件7)、个人电子彩照(近期白底背景免冠二寸相片32mmX40mm,命名:姓名_身份证号码)、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审核)和复印件(写上“与原件相符”,单位盖章)、身份证原件(审核)和复印件(写上“与原件相符”,单位盖章)、汽车驾驶证[报考汽车驾驶员的提供原件(审核)和复印件(写上“与原件相符”,单位盖章)]和单位公示等。

 

三、定级考核安排

 

2023年我市定级考核安排在11月份进行。贺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相关试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试点机构具体信息见附件1)。定级考核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由各试点机构自行确定并公布。

 

四、定级考核标准及方式

 

(一)定级考核标准依据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实施,定级考核试题从自治区职业技能考核题库(卷库)随机组卷。

 

(二)理论知识科目考试统一采用机考方式进行,操作技能科目、综合评审科目考核原则上在理论知识科目考试当天进行,当天无法完成的,按准考证顺延安排,具体安排以试点机构通知为准。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报考要求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的申报条件执行。同时对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满1年、6年、13年及以上的,可分别申报本职业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定级考核。

 

五、报考程序

 

(一)报考材料

 

1.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编工勤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自愿参加定级考核,应如实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定级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3),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向相应试点机构申报。

 

2.报考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应按所申报职业(工种)综合评审要求提交技术论文(详见附件4)和业绩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5),以上材料要求提交一式三份。

 

(二)报名审核

 

试点机构应在考生递交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向考生反馈审核结果,对审核通过的考生应在其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试点机构在接受报考人员报名时,不能强制捆绑培训。

 

(三)收费标准

 

定级考核收费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14号)执行,由具体组织实施的试点机构负责收取。

 

(四)票据及准考证领取

 

1.报考人员通过审核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并领取票据。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2.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打印准考证,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六、其他事项

 

(一)试点机构应在全部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在其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考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到试点机构按有关要求申请成绩复核,复核事项仅为是否存在漏评、错评(除主观尺度评判)以及分数统计错误等程序性事项。各试点机构收到考生成绩复核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做好成绩复核工作,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考生。

 

(三)对部分科目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报名参加一次相关科目补考。如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补考或补考未通过或已在系统提取了报名但未参加补考的,则需重新参加全部科目考试。

 

(四)各试点机构在成绩公示期满后,对定级考核成绩审核无异议后,由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考核结果。

 

(五)试点机构根据考核结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定级考核登记表》结果登记及备案,考生、试点机构和贺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留存一份。经备案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定级考核登记表》报考人员务必要妥善保管,遗失不再补发。

 

(六)定级考核过程相关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执行。报考人员对本人提交的报考信息及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考生报考资格,已缴费用不予退回;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成绩,不给予结果登记及备案;已经进行结果登记及备案的,取消备案,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报考人员应自觉遵守考试考场纪律及各项考试安全要求,如有违反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该科目成绩、取消全部科目成绩、禁止参加剩余科目考试及通报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考核结果应用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加试点机构组织的定级考核且考核合格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备案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定级考核登记表》(详见附件3)可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晋升(聘用)和兑现工资的证书依据(不发证书)(详见附件8)。

 

八、其它事项

 

(一)根据桂人社函〔2011〕1598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待遇按现有工资政策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在申请办理相应等级工资待遇时,须持有相应等级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定级考核登记表》。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任工作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政策规定执行。即持有相应等级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定级考核登记表》的人员须在本单位有相应工勤技能空缺岗位的前提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桂人社发〔2011〕185号)规定办理聘任。

 

(二)在没有新的通知之前,请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2023年定级考核职业(工种)、考核方式及试点机构信息表

2.2023年定级考核各职业(工种)收费标准及申报条件汇总表

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定级考核登记表

4.综合评审科目技术论文要求

5.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业绩评估报告表

6.工作证明

7.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定级考核报名汇总表


附件下载:

  1. 附件1-7.zip

来源: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