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3〕105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司法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业务主管单位:

 

《甘肃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经2023年第6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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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在技能培训、技艺创新、技艺攻坚、技艺传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高质量推动全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项目,是指围绕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以培养紧缺实用型高技能人才为目的,着力促进就业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行业、企业发展提供和储备技能人才支撑的人才强省项目,包括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新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条 根据我省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就业训练中心、大型企业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以及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可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第四条 基地主要开展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具备技能培训、技能评价、技能竞赛、技能成果交流展示、工匠精神传播等综合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功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结合地方产业布局和发展实际,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强质量、抓产出的原则,优先支持建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重点领域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相关领域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第六条 新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3年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失信联合惩戒。

 

(2)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的需要。

 

(3)具有5个以上职业工种与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相匹配的实习实训条件,建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4)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规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5)积极面向社会或本行业开展培训服务,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组织和承担职业培训师资研修培训、教材教法研发等工作。

 

第七条 已建项目应从2011—2020年确定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中选取,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经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甘肃省财政厅考核评估确定,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单位。具体考核分批次进行。

 

(2)符合新建项目遴选条件。

 

(3)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重点领域,建立了覆盖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能力评价、技能竞赛等方面的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4)年度开展培训规模3000人次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不少于1000人次。

 

(5)年度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企业及劳动者调查评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八条 新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紧紧围绕“一核三带”,强科技、强工业、强省会、强县域“四强行动”目标任务,重点考核申报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人数以及企业、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等高技能人才培养人数,紧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石油化工、有色冶金、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优先支持千亿级产业集群、百亿级园区产业相关企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工种)培训、实训基地。

 

第九条 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2.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每年培训3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与2-3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设备;面向企业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0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比不低于20%。

 

3.建立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带徒比至少达到1:30;具有技师职业技能等级或相等水平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30%以上。

 

4.与3家以上用人单位、院校建立稳定的技能人才培训合作关系。有3个以上职业(工种)与合作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单位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发文启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

 

2.申报报告。包括基地所在建设单位概况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效,基地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团队、师资力量、各项制度、荣誉称号等情况,项目申报单位资金支持安排计划,以及今后工作计划目标等。

 

3.各项印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名称)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名称)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

 

第十二条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业、省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取技术技能领域专家组成技术评审专家库,每年评审时成立评审考核专家组,成员为奇数且不少于11人。其中,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评审考核专家组成员采取回避制度。同时,成立评审考核监督组,全过程监督评审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甘肃省财政厅根据评审办法和工作流程,组织评审考核专家组、监督组,按照审阅材料、现场考察、集中评议程序,提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甘肃省财政厅发文公布省级基地名单。申报国家级的按程序上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备案,由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名单。名单正式公布后,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甘肃省财政厅对入选单位授予牌匾。

 

第四章 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对经评审认定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按照国家标准一次性给予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对经评审认定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按照省级标准一次性给予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其他投入资金由申报主管单位或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投入扶持发展资金。

 

第十七条 对于成效显著、管理规范、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期满后,经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验收和评价合格后,可继续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各地人社部门优先将政府补贴性相关技能培训向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倾斜,并及时兑现培训补助资金,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急需紧缺、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培训。

 

第十九条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拟定高技能人才基地考核标准,采用百分制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从技艺传承、技艺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技能竞赛、技能等级认定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审,每年评选优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进行通报表扬,再次申报建设项目时获得表扬可作为加分项。

 

第二十条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国家题库、考务管理软件等标准要求,为基地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在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课程、课件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予以适当支持,地方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建立完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财政资金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二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技能研修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聘用指导教师、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评价、竞赛活动等。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安排相关经费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日常工作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落实本单位进行项目申报时制定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六章 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基地总结技能人才培养规律。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基地要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一年后,围绕3-5个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15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及获技能等级证书占比不低于30%。

 

第二十七条 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1年后,围绕2-3个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10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及获技能等级证书占比不低于20%。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培训基地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甘肃省财政厅,定期对培训基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市州人社部门会同县区人社、财政部门进行考核评估,并向省人社厅提出意见建议。对未按照规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并经整改后仍不合格以及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称号;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会同省财政厅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撤销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称号。同时,依法依规追缴违规支出的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市州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由市州人社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实施细则。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