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西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有关单位:

 

现将《定西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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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原则:

 

(一)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

 

(二)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确保收支平衡。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管理的单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标准为参保单位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含退休人员养老金)的0.5-3%。年度筹资比例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运行情况确定。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住院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以下办法补助。

 

地厅级(含职务与职级并行)及相应级别退休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人社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劳动模范,按全额补助;县处级(含职务与职级并行)及相应级别退休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省级劳动模范,按98%补助;其他人员按95%补助。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降低10个百分点。

 

计算公式:公务员医疗补助=(住院总费用-自费费用-乙类先行自付部分-住院起付线-基本医保报销金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额)×报销比例。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站式”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未实现直接结算的,参保患者提供相关资料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市级统筹,制度政策统一、资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专户收支,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一)加强资金征缴上解管理。征缴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上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在每年3月30日前将辖区内公务员医疗补助年度缴费核定方案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县区财政部门每月23日前全额上解上月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至市级财政专户(利息年底一次性上解)。

 

(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申报审核程序。各县区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向县区医疗保障部门报送支出情况,由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核上报市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支出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到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医疗保障部门拨付至各县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驻定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参保单位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的不能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按规定补缴后恢复享受。

 

第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征缴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限2年。《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来源:定西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