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 工伤、 生育、 失业保险统一实施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意见

琼人社发〔2018〕372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方便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工作提以下意见:

 

一、2018年3月1日起,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四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办法, 原则上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办法一致,月缴费工资额统一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确定。新设立单位的从业人员和参保单位新增的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

 

二、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超过300%的,按照300%核定。其中,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确需提高的,由用人单位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对参保单位和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要加强对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工作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13日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