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申领生育津贴的通告


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

 

一、生育津贴申请条件:

 

(一)女性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

 

(二)女性城镇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的;

 

(三)满足我省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四)退休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月标准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计算。难产的,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半月计算。

 

(三)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月计算。

 

(四)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1个月计算。

 

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半个月计算。

 

三、生育津贴申请时间:

 

职业妇女生育3个月(难产4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1个月后,由生产时的所在用人单位的专办员到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申领生育津贴。

 

四、所需材料:

 

(一)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的女性从业人员:

 

按要求填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核定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在社保网报系统上申请;

 

(二)在新农合或居民医保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女性参保从业人员:

 

1、按要求填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核定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提供《生育服务证》原件;

3、提供《婴儿出生证》原件;

4、新农合或居民医保享受待遇凭证;

5、住院分娩时出院小结(须加盖医院公章);

 

五、办理程序:

 

(一)已开通社保网报业务的单位登录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单位社保网报系统,在生育津贴申请模块中进行生育津贴申请。提交申请3个工作日后查询审核结果。

 

审核不通过时,以下情形需填写生育津贴申请表到柜台办理:

 

1.单位账户变更、不完整、无信息的;

2.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缴费记录不正常的;

3.无报销记录的;

4.其他情形

 

(二)未开通网报业务的单位,需填写生育津贴申请表到柜台办理: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按要求正确填写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表格在柜台领取或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下载。

 

六、津贴发放时间:

 

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于30个工作日内将津贴打到单位账户,由单位按规定正确发放。

 

七、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一)由社保按规定拔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全额供养的参保人享受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拔付至同级财政部门。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生育处咨询电话:0898-65350250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9年06月12日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