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年)

云人社发〔2013〕7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一、二、三类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1265元、1130元、955元;一、二、三类地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11元、10元、9元。各类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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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省各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应表

 

一类、月最低工资标准:1265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元/小时;

 

适用地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和安宁市。

 

二类、月最低工资标准:11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元/小时;

 

适用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呈贡区、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三类、月最低工资标准:955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

 

适用地区:其他各县。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