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54号文件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党群工作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中的乙类药品继续执行职工5%、居民10%的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协议期内新增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继续执行职工15%、居民20%的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院内药品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加快配备谈判药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并于3月底前统筹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各区县医保局于4月15日前将所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召开药事会相关情况报市医疗保障局。

 

三、各区县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规定,加强药品目录的使用管理,注意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分别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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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