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德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年)

德人社〔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企业: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3〕39号)规定,现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我市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原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

 

最低工资包括的具体事项,请查询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按其规定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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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