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黑劳薪字〔1992〕51号


各行署、市劳动局,省农场总局劳动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解决分配过份向个人倾斜问题,搞好企业内部分配,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在企业中逐步形成工资分配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劳动部劳薪字[1991]19号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工资管理的若干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挂钩”企业使用效益工资升级办法。

 

(一) 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企业使用效益工资为职工晋升固定工资或将职工的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部门核定指标,并履行审批手续。

 

(二) 要认真执行升级面的有关规定。企业晋升固定工资的升级面,要根据黑体改联发[1988]2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测算;干部与工人的升级比例一般不得串用,要保证生产一线工人和高技术岗位职工的升级面不被其他人员占用。

 

(三) 要实行考试考核制度。企业用新增效益工资给职工晋升工资时,要进行技术、业务考试、考核,按照技术、业务水平高低、岗位(职务)责任大小和实际劳动贡献确定晋级人员,表现突出的生产一线工人应优先晋级。

 

(四) 坚持先浮动后固定办法。企业使用新增效益工资为职工晋升工资,要坚持先浮动后固定的办法。在企业经济效益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可将职工浮动二至三年的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职工浮动工资要相应下浮,做到职工工资能升能降。在浮动期间,个别接近离退休年龄的,或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同意调动工作的职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可将浮动工资提前一年转为固定工资。

 

(五) 建立储备金制度。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都要建立以丰补欠的储备金制度。一般情况下,企业当年使用效益工资不得超过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10%。储备金不足的企业,应核减其固定升级指标。

 

(六) 要合理使用效益工资。企业除用效益工资为职工正常晋升标准工资外,还可以用效益工资为职工建立各种艰苦岗位津贴、补贴等。

 

二、 未挂钩企业职工考核升级暂行办法。

 

(一) 企业在其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比上年有所提高的前提下,根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增长幅度和国家安排的工资计划,可适当安排职工升级。

 

(二) 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每增长1%,可按职工总数的3%确定晋级面,浮动二至三年后可转为固定工资。经有关部门认定,确属客观原因没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当年升级面最高不得超过年末正式职工总数的25%。属主观原因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实行考核升级办法。

 

(三) 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或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要经企业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审定。升级方案和晋级人员名单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晋升固定工资(即将浮动工资转为固定标准工资)时,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今后无论是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企业,不再搞职工普调升级。对于经营性亏损企业,要停发奖金,限期内不能扭亏的要减发工资。

 

三、 加强职工标准工资和各种奖励晋级的管理。

 

(一) 企业要实行《职工标准工资管理卡片》制度。职工增加标准工资时(含各种奖励升级),都要经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二) 企业3%奖励晋级指标要合理使用。干部和工人的指标要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分别核定。企业按规定的指标确定具体升级人员名单,并经同级劳动部门盖章验印。

 

(三) 职工各种单项奖励晋级,在一年内不得重复享受(含3%奖励晋级)。厂长、经理(含副职)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重复使用3%奖励晋级指标。职工获得不同层次奖励晋级时,可按最高晋级指标晋升工资。

 

(四) 职工奖励晋级指标一般不得跨年使用。职工的奖励晋级,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五) 统一全省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序号。除一类产业工人可执行工人工资标准序号六外,其他产业工人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序号五。干部执行干部工资标准序号四。

 

四、 调整几类人员的工资等级标准。

 

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正确处理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的精神,决定对下列人员的工资等级标准进行调整。

 

(一) 调整复员、退伍军人的定级工资标准(以六类工资区为例,下同)。

 

军龄加参军前工龄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定级工资为四级正67元;满五年不满七年的定级工资为五级副72元;满七年不满十年的定五级正78元;满十年不满十三年的定六级副84元;满十三年不满十七年的定七级副96元;满十七年及其以上的定七级正103元。军龄加参军前工龄不满三年的按照不低于本企业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工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复员、退伍军人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受军级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标准确定后,可高定一级。

 

(二) 调整学徒工、熟练工的临时生活待遇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1. 学徒工学徒期间的临时生活补贴,第一年为50元;第二年为54元,第三年转正执行三级正58元,第四年定级工资为四级正67元。

 

2. 熟练工熟练期间生活补贴,一般工种为54元,熟练期满定级工资为三级正58元;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熟练期间和生活补贴为58元,熟练期满定级工资执行四级正67元。

 

3. 一般矿山井下生产工人,熟练期间的生活补贴为65元,辅助工人为62元;熟练期满,生产一线工人定级工资执行六级副87元,辅助工人执行五级副75元。煤矿井下生产工人,熟练期间生活补贴为五级副75元,辅助工人为四级副70元;熟练期满,生产一级工人定级工资执行七级副99元,辅助工人执行六级副87元。

 

4. 森工采伐等工种工人,熟练期间的生活补贴为60元,熟练期满定级工资执行五级正81元。

 

(三) 调整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工资待遇。

 

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不再实行试用期制度,按达到的技术等级确定起点工资。经企业考核,达到四级工应知应会标准的,可直接定四级正67元;达不到四级技术等级要求的,其工资应予低定。

 

职业高中毕业生参照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四) 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起点等级标准。

 

企业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起点工资执行七副152元;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起点工资执行九级副124元;具有助理师一级技术职称人员的起点工资等级标准执行十二有正90元;具有技术员一级技术职称人员的起点工资等级标准执行十三级副72元。

 

(五) 调整企业领导干部职务工资最低等级标准。

 

1、 大型一企业厂长(经理)职务工资最低等级标准执行六级正175元;副厂长(副经理及其他副厂级领导干部,下同)职务工资最低等级标准执行七级正160元;处长执行八级副138元;副处长执行九级副124元;科长执行十级副110元;副科长执行十一级副96元。

 

2、 大型二的企业厂长职务工资最低等级标准执行七级正160元;副厂长执行八级正145元;处长执行九级副124元;副处长执行十级副110元;科长执行十一级副96元、副科长执行十二级副84元。

 

3、 中型一企业厂长执行八级正145元;副厂长执行九级正131元;科长执行十级副110元;副科长执行十一级副96元。

 

4、 中型二的企业厂长执行九级正131元;副厂长执行十级正117元;科长执行十一级正103元;副科长执行十二级正90元。

 

5、 小型企业厂长执行十级正117元;副厂长执行十一级正103元。

 

五、 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

 

(一) 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应根据本企业完成承包经营任务、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幅度和职工收入增长幅度以及企业规模大小、生产经营的责任轻重、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在完成承包经营合同(合同中要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企业技术进步的要求),企业经济效益(特别是资金利税率和劳动生产率)和职工收入都有增长的前提下,经营者全年工资收入水平可以适当高于其他职工,其高出部分一般应掌握在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基本工资和奖金)一至二倍的范围内,少数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再适当高一些,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倍。小型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要低于大中型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可按照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根据其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合理确定。

 

(二) 经营者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分配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做到收入分配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经营者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固定升级干部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由同级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兑现经营者承包奖时,要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企业完不成经营承包合同的,要扣回经营者的全年奖金,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扣一定数量的基本工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也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末完成效益指标基数的,企业经营者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工资收入也要随着企业工资基数下浮的比例相应下浮。

 

六, 调转工作和变动职务人员工资的调整办法。

 

(一) 职工调转工作后,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

 

(二) 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或成建制的转为企业的人员,工资待遇一律按本人原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三项之和减五元后就近向上套入企业工资标准的办法执行。

 

(三) 管理人员和工人在企业之间调动工作的,原则上按国家承认的档案工资确定其标准工资水平。

 

(四) 由较低职务调动新单位(企业)任较高职务的职工,其工资可按进入本职务工资最低等级线执行。由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任较高职务的,若按套改办法套改后的标准工资超过本职务最低工资等级线的,可按套改后的标准工资执行。

 

(五) 因不胜任本职工作或其它个人原因改任较低职务或解除职务的人员,其原职务工资不予保留,可按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的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七、 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基础管理工作。

 

(一) 加强定员定额的的管理。企业要结合调整产品结构和劳动组织,依照国家颁布的定员定额标准,重新修定本企业的定员定额标准,努力使之达到先进水平。

 

(二) 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企业要按先进的定员定额标准和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岗位制定系统的考核标准和具体考核办法,将职工之间的劳动差别定量化、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当前,首先应尽快建立健全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为基本要素的科学的评价制度。凡已制定的劳动测评标准和具体指标的行业和企业,都要结合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将四个基本要素分解为若干具体指标,确定多指标的具体测评标准,逐项进行测评,然后按照测评的综合结果对各岗位进行划类分级,以正确确定不同岗位的劳动差别。

 

八、 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工作的统一管理。

 

企业工资工作一律由各级劳动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其它任何部门都无权随意改变和自行制定工资政策。企业给职工晋升标准工资、建立各种津贴、补贴、增加工资基金等都要由劳动部门“一支笔”审批。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和办法,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2-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