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转发《关于调整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厦医保〔202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医疗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现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以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水平,增强参保人办事服务体验感和获得感为出发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是单位参保登记、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职工参保登记、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等八个事项,以本市税务部门办理要求为准。

 

二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事项,与本市其他病种一样均施行费用保障型门诊统筹政策,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办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23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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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