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豫人社办〔2024〕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照各省辖市市区、济源示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统一调整为1680元/月。其中脱贫县(原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原则上为所在省辖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照行政区域类别,低于所属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90元/月,高于所属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00元/月。纳入省直统筹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

 

二、对按照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转移接续、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未及时调整的要尽快按照规定补发差额。2024年度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济源示范区、各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xlsx

 

2024年1月26日

 


附件下载:

  1. 各省辖市市区、济源示范区、各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xlsx


相关文章:

  1. 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21年) [2021-12-24]
  2. 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8年) [2018-10-15]
  3. 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7年) [2017-09-12]
  4. 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4年) [2014-07-25]
  5. 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3年) [2013-01-07]
  6. 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1年) [2011-10-10]
  7. 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0年) [2010-07-08]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