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 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101号)要求,我市按照“总体平衡、总量控制、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经履行调价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现就确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严格落实调价总量,按照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检查治疗价格、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原则,降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和检验项目价格,同步解决我市历史遗留价格倒挂问题381项(见附件1),提高诊查、护理以及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价格603项(见附件2)。

 

(二)统一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取消“干部病房”“取暖费”“空调降温费”等11个项目,将现行干部病房、普通病房床位价格,以及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价格,统一为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标准,并明确配置及收费要求(见附件3)。床位价格统一后,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不再单独核定价格,医疗机构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费的,不再收取取暖费、降温费。

 

二、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地实施

 

各县(市、区)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在其网站或院内明显区域公示本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费用标准,并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收费行为。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特别是收取“国家级知名专家”“省级知名专家”等项目费用的,相关人员必须符合项目规定的条件要求,严禁不符合条件要求擅自收费,确保向群众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培训解读,使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要做好舆论引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价格政策以本通知为准,对各医疗机构核定的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同时废止。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焦作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调降项目).xlsx
  2. 附件2:焦作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调升项目).xlsx
  3. 附件3:焦作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普通病房床位费).xlsx

来源:焦作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