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医保基金监管人才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将《安庆市医保基金监管人才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17日

 

----------------------------------------

 

安庆市医保基金监管人才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全市基金监管人才资源,凝聚监管合力,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能力水平,更好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医保基金监管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的组建、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章 人才库建立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人才库的组建、管理、使用,注重锻炼培养,加强培训交流;并将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支持配合人才库建设、凝聚监管合力的工作情况和评先评优、督查考核、经费分配相挂钩。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对入库人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包括:储备库、能手库、精英库三级分库;分为:信息类、财务类、医药类、执法综合类四类。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负责人才库运行的日常工作,完备人才档案,做好工作记录和业绩反馈等跟踪服务。

 

第三章 人才库成员资格确认

 

第六条 人才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做到“两个维护”,热爱医保及基金监管事业,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工作。

 

(二)遵纪守法,遵章守纪,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专业态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吃苦耐劳,廉洁公正。

 

(三)熟悉医疗保障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从事一线医疗保障工作,具备医学、药学、护理学、法学、财务、信息等方面的学历背景或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基金监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条 人才库成员按照以下程序确认:

 

(一)由本人填写《安庆市医保基金监管人才库候选人员推荐表》,经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或市医保管理中心、市医保服务中心推荐,向市医疗保障局申报。

 

(二)市医疗保障局对申报的人才库人选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纳入,分级纳入储备库、能手库、精英库。

 

第四章 人才库成员职责

 

第八条 人才库成员职责:

 

(一)参与检查。服从市医疗保障局统一调配,参加国家局、省局飞行检查和市局组织的交叉检查等各类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工作。

 

(二)建言献策。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医保政策、工作制度、业务流程的意见建议。

 

(三)专业咨询。为省、市医保部门组织的工作调研、技术论证、业务讨论、征求意见提供专业咨询,帮助完善基金监管技术标准体系。

 

(四)授课交流。主动提出或接受指定课题,为基金监管业务培训提供授课交流。

 

第五章 人才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人才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对工作相关事项和管理规定的知情权。

 

(二)在参与上级组织的监管工作时,有依法行使检查权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省、市各类业务会议培训和交流活动的权利。

 

(四)其他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人才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基金监管检查工作。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对参与基金监管检查中掌握的信息,不得擅自披露。

 

(三)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库成员参加基金监管检查,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与被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串通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与自身存在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的。

 

(二)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或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三)不得复制保留或者扩散检查材料,泄露检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市医疗保障局应当从工作态度、政策水平、专业能力等方面,对人才库成员工作进行评价,如实向推荐单位反馈工作业绩。

 

第十三条 人才库成员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适时更新和优化。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补充符合条件的人才库成员;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工作中徇私舞弊的,随时清退;情节严重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才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移出人才库。

 

(一)已脱离本系统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承担工作的。

 

第十五条 经遴选入库的成员,有效期3年。符合条件的,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安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