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经办风险,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岗位权限管理是指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内部工作人员开展定岗定责及权限配置、维护等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县级以上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的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或社会保险协办岗位。

 

第四条 岗位权限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岗位制衡、系统赋权、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本级岗位权限管理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承担社会保险服务工作人员的岗位权限管理工作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级岗位权限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岗位划分

 

第六条 岗位按照工作职能划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划分业务运行岗位、基金财务管理岗位、数据管理岗位、稽核内控岗位。

 

第七条 业务运行岗位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下同)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档案管理、协议管理、工伤费率浮动管理、工伤预防实施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财务岗位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拨付、财务信息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工作。基金财务部门应设立会计负责人(主管)、会计、出纳等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

 

第九条 数据管理岗位主要负责社会保险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分析和应用、统计精算等工作。

 

第十条 稽核内控岗位主要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内部控制等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稽核内控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第三章 岗位权限控制

 

第十一条 业务运行岗位、基金财务岗位、数据管理岗位、稽核内控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业务运行岗位中,待遇核定人员不得兼任个人账户管理、资格认证、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同一笔业务初审、复核、审核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禁止一人通办。

 

基金财务岗位中,会计与出纳不得兼任,制单和审核不得兼任,出纳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不同岗位对应不同的经办权限,不得跨岗位类别分配权限。查询等通用权限不受岗位类别限制,根据工作需要赋予相应数据访问权限。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社会保险经办岗位及经办业务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评定风险等级,实行以风险控制为目标的分级管理制度。

 

个人关键信息变更、待遇补发等高风险业务原则上应实行初审、复核、审核三级管理。复核、审核人员应为正式在编人员。从事高风险业务的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应对不相容岗位及初审、复核、审核不相容权限进行互斥设置。

 

信息系统应限制批量审核功能,记录初审、复核、审核人员姓名、操作时间和操作设备IP地址等信息。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应使用电子社保卡扫码、数字证书或其他生物识别技术认证方式实名实人登录业务信息系统,不得将操作权限及密码交由他人登录办理业务。同一工作人员不能同时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用户账号。

 

第四章 岗位权限管理

 

第十六条 岗位权限管理按照业务部门申请、内控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核准、信息系统赋予经办权限的程序进行。

 

业务经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员岗位权限配置、新增、变更、冻结、注销申请,经内控部门(人员)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准后,由系统权限维护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市州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信息化管理机构应设系统权限维护人员,负责通过信息系统对经办工作人员的岗位权限进行配置和维护。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信息化管理机构不设系统权限维护人员,其岗位权限配置和维护工作由市州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信息化管理机构系统权限维护人员负责。

 

第十八条 系统权限维护人员及系统运维人员不得拥有业务经办权限,不得在信息系统后台录入和修改数据。在新的信息系统中,建立业务纠错回退机制,完善信息系统回退功能,已办结业务发生经办差错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人员在信息系统中填写纠错申请表及相关依据,在信息系统中经初审、复核、审核后,差错业务依次原路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如有以下情况,应对其岗位权限进行清理,在2个工作日内按核准程序注销或冻结相应的权限。

 

(一)退休退职、调离该工作岗位的;

 

(二)因病假、产假、借调等3个月以上不在岗的;

 

(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四)其他影响正常履职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岗位权限管理制度和具体业务人员岗位权限台账。具体业务人员岗位权限台账应包含经办人员、经办事项、办理流程、风险点、风险等级、系统权限、防控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岗位权限管理台账,妥善保管,留存备查。系统日志应真实记录岗位权限配置和维护情况,做到留痕可溯。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岗位权限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内控检查内容,定期对本级岗位权限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三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存在问题的,应责令限时整改,并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约谈。

 

第二十四条 对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不到位,造成社保基金损失或引发社会保险基金案件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