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 下简称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 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甘财社〔2018〕6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 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财 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强化激励、注重 普惠、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组织编制资金预算,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和拨付资金,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扶持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设置扶 持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审核报送的材 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和实施方案,负责做好资金绩效管 理和信息公开,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 责。

 

市县财政部门将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规范管 理,做好资金下达和拨付工作。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 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 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 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型城市、省级返乡创业 示范项目、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创业 就业示范乡镇(街道)、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省级优秀创业 项目、创业活动赛事补助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扶持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创业型城市。对评定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 创业型城市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主要用于营造创业氛围、开展创业宣传、组织创业系列活动、

 

加强创业服务队伍建设等费用。

 

(二)省级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对评定为省级农民工返 乡创业示范县、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和创建国家级、 省级劳务品牌成功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评 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的县(市、区)给予50万元 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营造创业氛围、开展创业宣传、组 织创业系列活动等费用。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 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补贴基地场租 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网络建设费,以及提供创业指 导服务、创业实训、事务代办等费用。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认定的省级劳务品牌,对创建承办单位给予20万元 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对认定为国家级劳务品牌的创 建承办单位再次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购置 设备、场租费用、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推介展示等费用。

 

(三)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对每年新 认定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给予60万元的一 次性补助;每年开展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 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优秀等次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给予 50万元补助;被人社部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 予80万元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补贴孵化基地为入孵入驻 创业实体减免场租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通信网络费, 以及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实训、事务代办等费用。

 

(四)省级创业就业示范乡镇(街道).对评定为省 级创业就业示范乡镇(街道)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 助。主要用于创业氛围营造、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开展创 业比赛活动、办公设备购置及通信网络等费用。

 

(五)创业带动就业项目。在甘肃省内注册运营且稳 定运行的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吸纳带动就业3 人(含3人)以下的、4-5人的、6人及以上的,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3 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毕业后5年内的高 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 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及留 学归国人员)、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退役军人、 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在甘肃省内注册运营且稳定运行的初创 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吸纳带动就业6人及以上的, 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租 费、通信网络费、开展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等费用。 同一法人代表名下有多家企业的,只能享受一次。

 

(六)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开展省级创业项目库建设, 对被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推荐 参加人社部组织的"中国创翼"比赛并获得全国一、二、三 等奖的,分别再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 助。

 

(七)创业活动项目。支持省直部门和各级人社部门开 展甘肃省"百千万"创业引领工程相关活动;支持各级人社 部门开展"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和举办创业博览会、创 业就业论坛、创业就业成果展、创业宣传、创业训练营等相 关创业活动。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 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支

 

出、"三公"经费支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以及法律法 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八条 扶持资金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

 

(一)创业型城市、省级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省级创业 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创业就业示范乡镇(街道)、 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省级优秀创业项目等按照项目法分配资 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项目评审后提出资金分 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的资金 分配方案,按照程序审核拨付资金。

 

(二)创业活动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根据上年度各市州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创业 活动场次和规模、上年度扶持资金使用绩效等相关指标因素,

 

结合各市州申报计划,测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按照程序审核拨付资金。

 

第九条 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分两批下达。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将第一批扶持资 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于50日内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 10日内审定并下达资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8月31 日前将第二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 财政厅在10日内审定并下达资金。由各市州和兰州新区按 照本办法相关标准分配扶持资金,并将扶持项目及时报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实现支出。市县财政部门在 收到资金后,及时商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资金 分配方案,于30日内拨付下达。

 

第十条 扶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 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项目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6个办法和规程的通知》

 

(甘财绩【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绩效

 

跟踪督查、绩效问责和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相关费用从同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年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厅按要求向省财 政厅报送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安 排预算、改进管理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 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以任何形式 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 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扶持资金, 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项目单位 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 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扶持资金使 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的扶持资金信息 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 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除已有明确规定的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支出标准外,本办法未明确的,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会同甘肃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