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人社办发〔2024〕7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科技局、民政局、商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残联:

 

为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州就业见习质量,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体局、州科技局、州民政局、州商务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国资委、团州委、州工商联、州残联共同研究制定了《凉山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凉山州教育和体育局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凉 山 州 民 政 局

凉 山 州 商 务 局

凉山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凉山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凉山州委

凉山州工商业联合会

凉山州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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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强化就业见习质效,推动就业见习基地高质量发展,发挥优秀见习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四川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规范》(DB51/T1953-2015)《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体局、州科技局、州民政局、州商务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国资委、团州委、州工商联、州残联十部门,按照“政府推动、单位参与、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凉山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州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申请认定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对象为:经各县(市)人社部门认定且正常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就业见习基地。

 

第四条 州级就业见习基地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每年可提供10个以上适合毕业生等青年的管理、技术、科研类等岗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见习岗位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见习人员满意率达80%以上。

 

(三)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有系统完善的见习工作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考核制度,有较强的指导师资力量。

 

(四)按规定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人社部门发放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五)为见习人员均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近两年见习人员平均留用率不低于20%,见习人员平均留用期不少于1年。

 

(七)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接受过责任方为单位的投诉。

 

第三章 认定考核及奖励程序

 

第五条 州级就业见习基地每两年认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自主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凉山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相关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

 

(二)县(市)初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按照《凉山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见附件2)内容,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和评估,填写相应的评分情况和评估意见。初审合格的,应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推荐名单、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州就业局。

 

(三)审核认定。州就业局对各县(市)推荐的候选单位进行复审,综合考虑州级就业见习基地总体布局和各县(市)见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复审意见,经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体局、州科技局、州民政局、州商务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国资委、团州委、州工商联、州残联十部门审核确定后,正式发文予以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六条 对已认定的州级就业见习基地,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县(市)初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地考评,填写《凉山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逐项打分并作出综合评价,80分以上为合格,并将初审合格的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相关材料报州就业局。

 

(二)审核认定。州就业局汇总各地初审情况,提出复审意见,经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体局、州科技局、州民政局、州商务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国资委、团州委、州工商联、州残联十部门审核后,确定考核结果并发文公布。对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为州级就业见习基地;对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不再认定为州级就业见习基地。

 

第七条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50人、留用率超过3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相关奖补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与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凉山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凉山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

3.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下载:

  1. 1.凉山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doc
  2. 2.凉山州州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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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