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级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人社发〔2023〕2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市湖滨新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加强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2〕40号),培育和壮大一批具有宿迁特色的劳务品牌,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助力乡村振兴和富民增收,我们制定了《宿迁市级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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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级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6号)和省人社厅等2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2〕40号)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过硬技能特点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具有显著行业特征、一定从业规模,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带动就业能力强。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在培育建设主体(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的引导、培育和管理下,符合市级劳务品牌认定标准,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劳务品牌可申报认定为市级劳务品牌。

 

第四条 市级劳务品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立机制。地方在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创业扶持、技能培训、文化建设等方面有具体部署安排;行业企业对单个劳务品牌的培育发展有中长期规划,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

 

(二)品牌命名。具有独立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劳务特征鲜明;具有成型的产品或服务,能反映地域文化及行业特色。

 

(三)市场认可。有较高的知名度、公信度和竞争力,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建立行业内劳务品牌信用承诺制,对从业人员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客户满意度较高。

 

(四)产业发展。建有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优势地位。

 

(五)吸纳就业。具备较大的从业规模,对促进当地经济和提高从业人员收入作出贡献;建立劳务跟踪服务体系,为从业人员提供“初始培训—推荐就业—在岗培训—权益维护”一条龙服务。

 

(六)技能提升。建立培训制度,制定从业人员专项培训计划,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按规定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

 

第五条 市级劳务品牌根据劳务类型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中高端技能类劳务品牌

 

1.从业人员不少于3000人。

 

2.从业人员工资收入高出该行业平均工资10%以上。

 

3.从业人员中技能劳动者占比在50%以上。

 

4.产品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5.围绕重点产业链建设一批规上企业,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高品质服务类劳务品牌

 

1.从业人员不少于6000人。

 

2.开发专门职业培训项目,推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3.区域内建有线下规范化零工市场和线上灵活就业服务专区。

 

4.建立完善的服务标准和售后服务体系。

 

5.客户满意度达95%以上。

 

(三)文化旅游类劳务品牌

 

1.从业人员不少于2000人。

 

2.培养一批乡村能工巧匠和特色乡土人才。

 

3.文化旅游产品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

 

4.定期举办文化旅游宣传推广和体验活动。

 

5.建有乡土人才大师工作室和传承示范基地、非遗工坊、传统工艺工作站等文化品牌载体。

 

(四)民生保障类劳务品牌

 

1.从业人员不少于30000人。

 

2.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比不低于70%,其中外省脱贫人口、本省低收入人口等城乡各类就业困难群体不低于10%。

 

3.从业人员年劳务总收入不少于15亿元。

 

4.为从业人员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和项目制培训。

 

5.建有就业帮扶车间、人社乡村振兴基地和示范农民合作社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发布公告。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方式发布劳务品牌认定评审公告。

 

第七条 推荐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推荐申报,或者由申报主体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初步筛选。由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符合要求、一票否决制项目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第九条 集中评审。根据劳务品牌认定标准,采取“资料评审+实地核查”的方式对申报劳务品牌进行评审,重点对申报劳务品牌的地域特色、示范引领、促进就业、技能培训、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类别择优确定最终认定名单。

 

第十条 社会公示。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劳务品牌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认定授牌。劳务品牌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将劳务品牌培育建设情况作为全市就业创业评优评先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资金分配、政策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已认定的市级劳务品牌申报国家级、省级劳务品牌,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劳务品牌展示交流活动。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宿迁市级劳务品牌纳入市级重点项目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入库品牌项目进行重点培育并跟踪指导,形成能进能出、开放灵活的劳务品牌认定机制。

 

第十五条 宿迁市级劳务品牌培育主体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领导,负责做好对劳务品牌培育基地的工作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品牌带动力弱化、影响力下降、提升力不足的劳务品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销 “宿迁市级劳务品牌”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 关于印发《宿迁市级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来源: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