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2013年)
辽人社函〔2013〕11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
(二)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11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1元调整为13元。
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10元调整为12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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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