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2013年)

辽人社函〔2013〕11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

 

(二)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11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1元调整为13元。

 

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10元调整为12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31日



相关文章:

  1. 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2015年) [2015-12-30]

发布:20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