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 关于调整我市参保单位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2018年7月1日起)

保人社联〔2018〕4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园区事务管理局: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40号)和云南省人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计委《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30号)文件规定,按照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同意,调整全市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

 

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一类行业0.1%,二类行业0.2%,三类行业0.35%,四类行业0.45%,五类行业0.55%,六类行业0.65%,七类行业0.8%,八类行业0.95%。调整后的费率执行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二、生育保险

 

全市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1.2%,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请各县(市、区)接到通知后,及时做好2018年度工伤生育保险已按原缴费费率缴费月份的补缴退费工作,并按照2018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做好预算调整工作。

 

附件:保山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行业费率分类表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2日


来源: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