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保人社联〔2019〕1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5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保政发〔2014〕10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保山工作的要求,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确保参保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提高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省、市、县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系数确定。参保人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要求时,按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市、县(区)财政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不含腾冲市)。

 

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0%(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不含腾冲市)。参保人在缴费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市、县(市、区)财政给予12个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死亡当年当月的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不含腾冲市)。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级确定的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地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根据省上要求,在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缴费档次标准基础上,增设3000元缴费档次标准。在脱贫攻坚期间,对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缴纳最低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不含腾冲市)。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为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金结构,提高待遇水平,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对于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缴费的参保人,依次享受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参保人所选档次标准的6.5%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外,超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5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0%(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不含腾冲市)。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力度。

 

(五)实现个人账户保值增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逐步将基金归集到省级进行统一管理,具体按省级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及资金归集委托投资等配套办法执行。指导县(市、区)对留存未委托投资运营的基金优化存储结构,合理确定中长期定期存款比重,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增强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利在长远、意义重大。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履行职责。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贯彻执行好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合理参保。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城乡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通过宣传,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促进建立健全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长效机制。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5日



相关文章:

  1. 云南省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9-02-12]

来源: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