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服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19部门制定了《枣庄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教育局

枣庄市公安局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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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在枣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枣庄市从海内外引进和自主培养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省、市领军人才(具体参照《枣庄市人才分类目录》),以及全职在我市企业就业或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绿色通道服务,是指枣庄市为高层次人才在枣创新创业提供的出入境和居留、户籍、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编制、职称、医疗、税收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第四条 枣庄市向符合条件人才颁发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凭证(“枣庄惠才卡”),高层次人才凭“枣庄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五条 枣庄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获得枣庄市绿色通道服务:

 

(一)符合享受山东省绿色通道服务条件,并持有“山东惠才卡”的高层次人才。

 

(二)“枣庄英才”称号获得者,市内单位引进的省内其他地市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三)市直有关部门设立的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枣庄市“1515”企业家培育工程第一、二层次企业家。

 

(四)在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就业企业须为在枣庄市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人才为企业全职引进。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七条 出入境、工作许可和居留。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居留等便利。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申报签证、居留等手续时,享受专人受理、专人服务,除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其他一律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

 

第八条 户籍办理。简化落户手续,材料齐全的直接落户,当场办结。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枣庄市的,可以选择市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选择在工作地集体户落户。

 

第九条 住房保障。支持各区(市)、枣庄高新区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兴建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等。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财政部门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高层次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租房提供便利,同时按规定及时发放相应的租房补贴。

 

第十条 编制管理。全职引进到枣庄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由主管部门持有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录用手续,向市编办提出入编或备案申请,市编办为新进人员直接办理入编或备案手续,纳入实名制管理。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打通高层次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层次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配偶就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一同来枣并愿意在枣庄就业的,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协调安排;属企业人员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

 

第十三条 子女入学。符合《关于印发<枣庄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枣人社发〔2018〕35号)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公办幼儿园)就读;支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保障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第十四条 医疗健康。高层次人才凭“枣庄惠才卡”可享受全市指定三甲医院预约就诊、专员陪同、专家诊疗的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在北京中医药大学枣庄医院和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设立国际门诊,为在枣庄工作的外籍人才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提供预约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限时办结。中央和省直驻枣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人事)关系的,可随单位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市直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旅游服务。高层次人才凭“枣庄惠才卡”享受优惠进入枣庄市内3A级以上旅游景区及国家森林公园服务。

 

第十七条 休假疗养。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专家休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人才工程政策享受休假疗养待遇。

 

第十八条 工商服务。高层次人才申请工商注册服务时凭“枣庄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即时审核、限时办结。

 

第十九条 税务服务。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提供预约、“一对一”个性化咨询服务,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

 

(二)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第二十条 科研服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高层次人才需要借助市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对其使用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服务。相关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外汇管理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一)高层次人才在市内指定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凭“枣庄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窗口或预约专员服务。

 

(二)市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为高层次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

 

(三)高层次人才来枣庄市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枣庄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业务。

 

第二十二条 政策宣传支持。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市内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人才支持政策宣传活动。申报新的国家、省或市重点人才工程时,享受服务专员“一对一”政策推介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产业环境考察。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市内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机构组织的产业环境考察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合作项目推介。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各类人才交流、联谊活动,优先获得相关企业创新创业项目需求汇编,优先享受重点对接交流项目推介服务。

 

高层次人才享受服务内容采取“差异化”实施,具体实施标准按照《枣庄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一览表》执行。

 

第四章 枣庄惠才卡

 

第二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经以下程序取得“枣庄惠才卡”:

 

1、直接颁发。属本规定第六条所列高层次人才中(二)类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公布文件和高层次人才基本信息直接颁发“枣庄惠才卡”。

 

2、审核颁发。属本规定第六条所列高层次人才中(三)、(四)类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颁发“枣庄惠才卡”。

 

第二十六条 持有“山东惠才卡”的高层次人才,不再颁发“枣庄惠才卡”,直接享受我市绿色通道全部服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 “枣庄惠才卡”设定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待遇享有期限。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人才工程设置管理期的,入选高层次人才按管理期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属引进人才的,按照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合同或工作协议确定的服务期限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无管理期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待遇享有期限一般为5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枣庄惠才卡”实行动态管理。高层次人才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规定行为的,由所在(引进)单位向同级服务窗口提出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收回“枣庄惠才卡”,取消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第五章 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建立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成员由本规定所列服务事项的市级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相关事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的建立运行和协调指导,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确定服务事项并组织实施,积极构建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服务周到、便捷高效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体系。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枣庄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也要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按照属地服务原则,为本区域内的高层次人才落实绿色通道待遇。

 

第三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制定本规定所列服务事项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落实措施、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区(市)、枣庄高新区对口部门和服务事项具体承接单位(机构)落实好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事项。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在各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服务承接单位(机构)和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配备服务专员,负责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待遇落实、人文关怀、创新创业等“保姆式”“一对一”服务。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由枣庄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统一管理,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四条 建立绿色通道评估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开展、评估情况和意见建议。各级、各部门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设纳入人才工作考核目录。

 

第三十五条 建立绿色通道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积极完善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目录,不断丰富绿色通道服务内容。新增服务事项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新纳入服务目录的事项,市直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并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备案。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绿色通道网络支持平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局门户网站设立枣庄市高层次人才网上服务专区,集成市、区(市)高层次人才服务资源,打造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一站式”网上服务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枣庄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一览表

备注:本表高层次人才分类按照《枣庄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暂行规定》第六条执行。


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