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 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返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就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返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遗属的各项待遇。

 

二、对参保人员死亡后,所属参保单位、其亲属或其他监管人未按规定及时报备或注销,导致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或其亲属、监管人蓄意冒领的,其亲属、监管人应当主动返还参保人员死亡次月起发放或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由该人员服刑前参保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其亲属或其他监管人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其法律判决文书,并退还该人员服刑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本地重复领取同险种或跨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项合规养老保险待遇,其他重复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清理,并退还重复领取待遇。

 

(二)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五、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员应及时向参保人员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以退还:

 

(一)年满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还。

 

七、经告知后拒不退还的,将按以下法律法规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相关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其家属及其他监管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还。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每一位参保人的公平权益。

 

监督举报电话

 

铁岭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稽核服务科 024-74850904

铁岭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稽核部 024-74843606

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稽核办公室024-79860656

开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稽核服务部024-73627355

昌图县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稽核部024-75805566

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稽核股024-77814704

调兵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稽核股 024-76862547

银州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稽核股 024-74896030

银州区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稽核科 024-72888816

清河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稽核股 024-72176785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稽核股024-72690458

 

铁岭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2月20日


来源: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