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保山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市级统筹,2012年1月起,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统筹。有关政策规定及待遇按照《云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1〕279号)执行。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015年10月1日前,企业单位执行的缴费费率为0.8%,财政性拨款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缴费费率为0.5%,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参保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下调了0.3个百分点,统一执行0.5%的费率。

 

通过执行调整后的费率政策,为参保企业减轻了负担,但由于受国家放开二孩政策和延长生育假天数影响,从2016年开始,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出现了收不抵支的情况。按照生育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 的原则,为确保基金平稳运行,2017年6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0.8%,请遵照执行。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

2017年7月4日


来源: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