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条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心相关文件、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申请人至少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逐月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

 

3.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申请人有合法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5.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

 

6.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

 

7.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8.借款申请人为购房人;

 

9.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同意管理中心规定贷款偿还方式;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

 

一、房产抵押担保

 

(一)由借款人提供个人房产或他人房产做抵押。抵押房产的抵押年限应大于贷款期限且符合国家房屋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二)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原则上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

 

2.用其它房产设定抵押的,该房屋应不属于拆迁范围且房屋产权没有异议。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

 

3.具备条件的宜支持房屋异地抵押。

 

4.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大于贷款应结清日期。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手续,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6.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保证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

 

(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后转为房产抵押担保。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与管理中心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具备转现条件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方能解除保证责任。在保证责任期间,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额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三、质押担保

 

(一)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为借款人提供权利担保。

 

(二)质押担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可使用国债、银行存单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质物,出质人可以为借款人也可以为第三人。

 

2.质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

 

3.出质人和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和冻结、止付、核押、收押等手续。质物由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保管,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4.质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质权设定完毕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四条 贷款资格的初审

 

一、公积金贷款可使用次数以及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的规定。

 

(一)一个家庭(含单身)只能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家庭其中一人和配偶无论婚前或婚后曾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人合计使用次数或一人使用次数已达到两次使用标准的,第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二)(自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次月起,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首付款比例规定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实际房价(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下同)的20%(可提取公积金当首付)。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金额,实际贷款金额加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占该房屋产权份额的购建金额,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减去补偿金额。

 

三、借款人账户预留款规定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要留足6个月缴存额;

 

(二)借款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后,账户内余额未达到申请贷款要求的,应将超额提取部分补缴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贷款手续有效办理时限规定

 

(一)购买住房年限1年内的(期房从购房合同签订日期算起,现房从不动产权证出证日期算起)

 

(二)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需在未结清状态。

 

五、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的、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的;

 

(二)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借款人家庭购买同一套住房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

 

(四)购买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五)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房产的,购买产权有异议房产的。

 

(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因存在不良行为,处于禁止贷款惩戒期内的。

 

(七)借款人或其配偶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

 

1.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

 

2.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贷款或贷记卡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的,准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180天的。

 

3.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贷款或贷记卡累计逾期6次及以上的,准贷记卡累计逾期次数按照准贷记卡规则达到6次及以上的。

 

(八)存在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形式。

 

办理要求: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个人信用报告中逾期次数的核定计算方式:累计违约次数以个人信用报告中贷记卡逾期、准贷记卡逾期、贷款逾期情况的累计违约次数相加所得为准;连续违约次数以个人信用报告中贷记卡逾期、准贷记卡逾期、贷款逾期情况的连续违约最高次数为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公积金贷款“按日扣划”但跨日不跨月造成的逾期可以不计算在内。

 

夫妻双方违约次数不予叠加计算,但如有一方出现违约记录超出征信标准的不予发放贷款。

 

六、异地缴存职工可向购房地所在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

 

1.贷款额度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

 

2.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贷额度为50万元(贷款金额保留到千位整数);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实际房价(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按144平方米计算房屋总价)的80%。所购住房为商品房的,实际房价为合同价;所购住房为再交易住房的,实际房价不超过交易价、契税计税价、内部稽核价中的最低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贷款余额。(购买乌市二手房,按乌鲁木齐的相关政策确定二手房房屋价值。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按144平方米计算房屋总价)

 

4.以其他房产抵押,抵押房产房龄15年以内(含15年)的,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以房屋交易金额、契税计税金额、评估价值三者低值的70%来认定;抵押房产房龄16年至30年(含30年)的,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以房屋交易金额、契税计税金额、评估价值三者低值的60%来认定;抵押房产房龄30年(不含30年)以上的,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以房屋交易金额、契税计税金额、评估价值三者低值的50%来认定。

 

5.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60%(按最低工资标准缴交公积金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应同时纳入月还贷本息测算;

 

6.借款人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夫妻共有除外)申请贷款时,以借款人所占该房屋产权份额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内容为准;尚未出具《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份共有;

 

7.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有效质押担保额的质押物值90%。

 

第六条 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的确定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整年数,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3.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4.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第七条 贷款所需资料

 

一、贷款必备资料: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需向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原件,下同):

 

1.借款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婚姻关系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者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证明(协议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3.借款人及配偶近一个月内的个人征信报告;

 

4.工资收入证明;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缴存公积金的按公积金系统内的工资基数核定收入。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应提供近6个月缴存明细、缴存证明、异地贷款证明,通过业务系统可直接查询到的可不提供。

 

(2)共同借款人有固定收入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月工资收入以最近六个月的社保缴费基数或银行工资流水或纳税证明为准,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应提供工资单。

 

5.贷款抵押物;

 

6.借款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开户银行须为本中心确定的商业银行范围内。

 

办理要求: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在业务系统中缴存基数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的,可由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提供收入证明并且提供银行近半年工资卡明细。管理部审核认定后在业务系统贷款录入界面借款人(借款人配偶)资料栏内的“调整收入”项中进行修改录入,并将单位开据的证明一并放入借款人贷款档案中,以备后查。

 

二、各类贷款所需资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证明、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开发项目总平面图;

 

4.所开发的房屋主体封顶验收资料。

 

5.公司法人的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

 

办理要求:

 

1.所有资料用A4纸复印,报备时需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2.异地中心已准入的房地产开发商,我中心可直接与其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协议》。

 

A.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

 

1.商品房购房合同;

 

2.首付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

 

3.回购协议(仅限期房);

 

4.售房账户证明(已在中心备案的无须提供)。

 

B.购买异地新建自住房

 

1.商品房购房合同;

 

2.首付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

 

3.售房账户证明(已在中心备案的无须提供)。

 

办理要求:

 

贷款金额与首付款、支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总房价。具备条件的,资金应划转至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资金监管账户;不具备条件的,资金划转应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的,转入开发商在管理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中;购买外地新建自住住房的,转入网签备案合同中注明的开发商银行账户。

 

2.办理异地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须以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购买疆内房产除外)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

 

1.《买卖契约》或《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转让合同书》;

 

2.首付款证明、契税完税证;

 

3.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要求:

 

1.办理异地再交易住房贷款时,须以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购买疆内房产除外)

 

2.贷款金额原则上应转入售房人银行帐户中。

 

(三)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1.单位与个人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或《统建房购房协议》(原件);

 

2.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3.售房单位账户证明。

 

办理要求:

 

1.贷款金额转入集资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集资账户中。

 

2.贷款金额与支取金额、首付款之和不得超过总房价。

 

(四)购买征迁安置补偿房

 

1.征迁安置补偿协议;

 

2.已支付购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具备条件的应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办理要求:

 

1.《安置补偿协议》中必须载明:地址、楼栋号、单元号、房号、面积、总房价和补偿价。

 

2.贷款金额与支取金额、已付款项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和补偿价之间的差额。贷款金额转入售房单位账户中。

 

(五)购买拍卖类住房

 

1.《购房合同》或《成交确认书》;

 

2.首付款证明、具备条件的应提供契税完税证;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

 

4.竞拍协议。

 

办理要求:

 

贷款金额与支取金额、已付款项之和不得超过房价总额。贷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

 

(六)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

 

3.用于设定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只能以其他房产设定抵押)。

 

办理要求:

 

1.确定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原则以商业住房贷款主贷款人为准。若夫妻以产权共有人形式共同签署购房合同,在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时,配偶方可以以主借款人身份申请置换。(此种情况仅限于夫妻关系)。

 

2.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有逾期及差额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先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差额后,方可办理商业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公积金贷款金额必须小于商业贷款余额。

 

3.管理部在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购房手续,核实住房贷款的真实性。

 

4.公积金贷款款项转入商业银行贷款账户。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流程

 

贷款咨询→贷款受理→贷款审核→贷款审批→贷款签约→贷款抵押→贷款发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批制度,并遵循岗位不相容和回避机制。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同意贷款的,借款人应与有关方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并落实担保。

 

一、贷款咨询

 

(一)贷款咨询方式有临柜咨询、12329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官方网站等多咨询渠道。

 

(二)借款申请人持购建房手续临柜咨询,经受理咨询人员确认其意愿后,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资料及办理要求。

 

(三)咨询主要内容包括贷款条件、贷款程序、贷款额度、利率、期限、担保、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并明确告知申请贷款所需资料、责任、义务和相关禁止事项。

 

二、贷款受理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临柜,贷款初审人员应通过面谈、现场调查、查询信用报告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资格、资信进行贷前调查,并就其贷款用途、借款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告知或提示。

 

(二)贷款初审人员按相关规定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初审并做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贷款申请的决定。

 

审核主要内容:

 

1.申请人单位及个人公积金汇缴情况: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是否一致,且缴存账户当前是否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申请人购、建房情况;

 

3.申请人家庭情况、收入情况;

 

4.抵押物情况;

 

5.贷款要件;

 

6.个人征信。

 

(三)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贷款初审人员应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完善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

 

(四)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贷款初审人员根据申请资料和面谈的内容核定贷款年限和额度,在信息系统内按贷款申请受理、详细材料录入、担保录入依次录入完毕,同时将档案扫描、上传,打印《个人贷款申请书》,并将贷款资料整理后提交贷款复核人员。

 

办理要求:

 

在业务系统录入贷款资料时,如选项与实际不相符(或不适用)的,及时报送综合业务科。

 

三、贷款复核

 

(一)贷款复核人员根据贷款初审人员作出的初审意见,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对贷款申请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对购房行为、当事人签名、征信报告等的合规性、真实性、资料填写的完整性,以及业务系统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担保的合法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核意见。

 

(二)对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应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核实真实性。

 

(三)对贷款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贷款相关规定要求的,经核实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复核人员应及时退回贷款初审人员。

 

(四)对通过批准的贷款申请,贷款复核人员应在《个人贷款申请书》签署批准意见并完成信息录入,提交贷款审批人员。

 

四、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人员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由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或有关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一)贷款审批人员根据复核人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贷款申请审查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的基础上,作出审批意见。

 

(二)审批未通过的及时退回贷款初审人员处,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三)审批通过的,贷款审批人员在《个人贷款申请书》签署批准意见,将贷款资料交贷款初审人员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五、贷款签约

 

(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以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应同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二)签订《借款合同》时,合同签约人员应核实合同当事人身份真实有效,告知合同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合同相关内容,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及工资卡号,并监督借款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及其附件上签字。

 

办理要求:

 

1.借款金额和期限与审核人意见相符。

 

2.合同签订日期必须填写。

 

3.还款卡号、抵押物编号必须准确。

 

4.借款合同当事人签字、按手印(核对借款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如在90天内未完成借款合同签订手续的,此笔贷款即视为自动放弃,须重新申请。

 

5.各家银行留存资料不一致,借款合同份数可根据银行要求相应增加或减少;

 

六、贷款担保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采用全程全额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等费用。

 

(二)签订《借款合同》后,采用抵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三)领取抵押权证人员须及时将抵押登记手续交至贷款初审人员,贷款初审人员确认担保落实,并在公积金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后提交复核人员复核,同时将贷款申请审批资料整理归档。

 

办理要求:

 

1.区、县房管部门和不动产中心业务办理受理资料不一致,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证明和资料;

 

2.担保录入时,业务系统中抵押日期与《不动产登记证明》保持一致。

 

七、贷款发放

 

贷款复核人员对贷款审批资料进行放款前复核,复核不通过的应及时补正完善;复核无误,达到放款条件的,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复核内容如下:

 

(一)审核、审批意见明确,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已完成签约。

 

(二)《借款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担保权已设定。

 

(三)贷款收款账户与借款合同一致。

 

(四)借款合同约定的及其他放款条件已完全具备。

 

办理要求:

 

1.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定完毕后,须及时办理抵押手续,如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未办理抵押相关手续的,此笔贷款即视为自动放弃,须重新申请。

 

2.跨行交易,当日下午17点前交易完成。

 

3.异地贷款(异地职工本地购房)发放成功后,根据借款合同相关内容填写并反馈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4.对于贷款发放失败的,贷款经办人员应及时查明失败原因,采取补正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流程:

 

项目申请→管理部受理→科室复核→管理中心审批

 

(一)项目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项目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及携带所需资料到窗口申请;

 

(二)管理部受理

 

1.管理部初审人员初步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对备案楼栋进行实地勘察;

 

2.管理部初审人员出具实地调查报告,填写《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项目申请审批表》调查意见,并将全部资料提交管理部主任审查;

 

3.管理部主任应对调查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备案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的基础上,填写审查意见,并将备案资料报送综合业务科审查;

 

(三)科室复核

 

综合业务科应对调查和审查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备案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的基础上,填写审查意见,报管理中心审批;

 

(四)管理中心审批

 

管理中心召开会议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房贷款项目合作事宜。批准合作的,综合业务科打印《贷款担保协议书》一式两份,并通知管理部联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时间签订协议;未批准合作的,资料退回管理部并说明原因。

 

办理要求:

 

1.《贷款担保协议书》签订后,所有资料返还管理部,整理归档。

 

2.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楼盘准入采取线上线下同步审核,即管理部审核通过当日将楼盘信息录入系统,受理购房人申请贷款资料;在贷款发放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管理中心须完成贷款担保协议的签订。

 

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保证责任工作流程:

 

(一)借款人逾期还款1个月,贷款发放管理部电话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督促其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

 

(二)借款人逾期还款3个月,贷款发放管理部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阶段性担保义务,代偿借款人所欠本息并一次性结清该笔贷款。

 

办理要求:

 

对不履行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中心暂停或终止其项目合作,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九条 贷款回收

 

一、借款人应在每月约定的还款日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首次还款,须从预留的银行卡中划扣还款,次月起可使用住房公积金按月划扣还款。(签订按月划扣还款时,签约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须有三个月的贷款月还款额)

 

三、公积金按月偿还贷款:借款人及配偶申请签订按月对冲协议,按月划转公积金偿还贷款。按月对冲协议可通过手机APP申请办理。

 

四、借款人在贷款发放正常还款1期后可申请办理提前偿还贷款,应还利息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贷款发生期限计算。提前还款包括:

 

1.结清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可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可以扣划借款人银行卡现金,也可以扣划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余额。

 

2.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在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同时,可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并按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计算月应还款额。可以扣划借款人银行卡现金,也可每年提取一次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金。自有资金(现金或银行卡转账)部分偿还贷款本金的申请次数不限,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一万元。

 

五、现金还款

 

(一)现金还款主要用于:

 

1.提前结清;

 

2.公积金偿还逾期;

 

3.任意还款;

 

4.按月还款。

 

(二)现金还款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

 

1.借款人将资金转入中心指定的账户,转款时须注明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会计稽核科收到款项后,通知管理部入账。

 

2.初审人员点击现金还款页面,选择还款方式,输入还款金额,点击“录入”。

 

3.会计稽核科核对无误后做入账处理,并通知初审人员已入账。

 

4.初审人员核对贷款还款明细,无误后即办理完成。

 

六、提前还本(现金)

 

(一)提前还本(现金)主要用于:

 

1.借款人需用现金大额还款;

 

2.配偶公积金(异地)大额还款。

 

(二)现金还款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

 

1.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或相关人员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公积金柜台办理。

 

2.初审人员收到转账信息后,点击提前还本(现金)页面,输入还款金额,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录入”并联系会计稽核科。

 

3.财务科核对无误后做入账处理,并通知受理人员已入账。

 

4.初审人员核对贷款还款明细,无误后即办理完成。

 

七、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八、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其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办理要求:

 

1.现金还款特殊情况下,可由他人代为办理。

 

2.公积金余额不足时,自动转为扣划借款人银行卡金额。

 

第十条 贷款变更

 

一、借款人信息变更

 

1.借款人及配偶携带身份证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2.初审人员在业务系统“借款人信息变更”功能内变更借款人及配偶信息。

 

二、还款账户变更

 

1.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本人名下用于还款的银行借记卡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初审人员在业务系统“还款账号变更”功能内办还款卡号变更,并上传所需电子档案。

 

3.原则上变更后的银行卡账户名应与借款人一致,借款人死亡、离婚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或增加还款关联人。

 

三、婚姻变更

 

(一)结婚:添加借款人配偶信息

 

1.借款人及配偶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2.初审人员在业务系统“婚姻变更”功能内添加配偶信息,并上传所需电子档案,点击完成办理,打印变更表、借款人夫妻双方签字。

 

(二)离异:解除借款人配偶信息

 

1.借款人及配偶携带身份证、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到窗口申请办理。

 

2.初审人员在业务系统“婚姻变更”功能内变更婚姻信息,并上传所需电子档案,点击完成办理,打印变更表、借款人夫妻双方签字。

 

办理要求:

 

一个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因发生婚姻关系解除,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或其中一方持离异手续前往管理中心申请,初审人员可根据离异手续、按时还贷能力、原公积金借款合同等相关手续做出:

 

1.准予或不予解除贷款限制意见;

 

2.还款人及还款账户的变更。

 

(三)死亡:借款人死亡,还款人变更为继承人

 

1.继承人携带身份证、银行卡、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2.初审人员在业务系统“婚姻变更”功能内变更还款人信息,并上传所需电子档案,点击完成办理,打印变更表、继承人签字。

 

办理要求:

 

1.贷款变更,应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完整、有效、合规;

 

2.指导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填写、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申请表;

 

3.告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变更后应办理要求;

 

4.留存变更事项相应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5.经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借款人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

 

6.办理婚姻变更时,借款人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60%(按最低工资标准缴交公积金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7.死亡及婚姻变更涉及变更抵押登记的,变更事项应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办妥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生效。

 

四、抵押物变更

 

1.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原抵押人身份证原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现抵押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离异的携带离婚证)、现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估价报告等资料到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担保变更申请审批表》。

 

2.管理部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在业务系统“担保录入”中录入抵押物信息,打印抵押担保变更证明,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变更协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待新抵押物抵押办理完成后,管理部在业务系统“担保变更”中打印注销申请书、担保变更证明,由当事人签字,并上传所需电子档案,点击“解押”,完成办理。

 

4.抵押变更完毕后,管理部经办人员将资料归入原贷款档案备查。

 

办理要求:

 

1.仅支持用房产设定抵押的贷款。

 

2.在新抵押物办理完抵押手续后,再办理原抵押物的解押手续。

 

五、借款人(抵押人)变更

 

贷款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

 

借款人离婚。借款人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借款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借款人死亡。借款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其他规定情形:按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管理部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在贷款业务界面中的婚姻变更中选择“离异”或“死亡”后将借款人变更为“配偶借款人”,变更为除配偶以外的其他借款人可以在“借款人信息变更”中对借款人办理变更业务,并上传所需电子档案,点击完成办理,打印凭条,借款人签字。

 

办理要求:

 

变更申请事项须征得原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变更后的借款人(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变更后的借款人原则上应为贷款所购买住房的所有权人之一。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涉及变更抵押登记的,变更事项应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办妥抵押变更相关手续后生效。

 

六、贷款期限变更

 

(一)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展期,除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收入情况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以外,还需提供:

 

1.借款人失业,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提供相关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失业证明或领取救济金证明等;

 

2.借款人或配偶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须提供相关诊断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

 

3.借款人死亡,致使配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同时变更还款人信息;

 

4.借款人家庭因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工资及相关收入被冻结或扣划,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须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5.其他规定情形。

 

6.借款人携带有效证明材料至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变更申请表》,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延长期限手续。

 

7.管理部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在贷款业务界面,“期限变更”中录入变更信息、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及还款原因后,打印期限变更申请表,由借款人签字,并上传所需电子档案,点击“完成办理”。

 

办理要求:

 

1.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

 

2.延长期限后,当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延长之日起,应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3.延长期限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或质物到期日;

 

4.担保人应已同意延长期限。

 

5.经审核同意办理贷款展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原合同当事方签署关于贷款展期的书面协议,并应根据贷款当期余额、还款方式按展期后的贷款剩余期限、利率确定并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二)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需要缩短贷款期限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1.借款人携带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收入情况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至中心管理部申请,并填写《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变更申请表》。

 

2.管理部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在贷款业务界面,“期限变更”中录入变更信息、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及还款原因后,打印期限变更申请表,由借款人签字,并上传所需电子档案,点击“完成办理”。

 

办理要求:

 

1.无贷款逾期记录、贷款不存在拖欠的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

 

2.变更前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

 

3.能够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抵押不动产已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

 

4.缩短期限后,当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缩短之日起,应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5.申请缩短贷款期限的,管理部应审核借款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经审核同意办理缩短贷款期限的,应根据贷款当期余额、还款方式,按贷款期限缩短后的剩余期限和利率确定并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三)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积金正常缴存,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近六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或限制使用;

 

3.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共同借款人账户状态不正常的,不计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缩期后的总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不含一年)。

 

(五)满足公积金中心和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只能办理一次借款期限变更。

 

(七)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发生变更后,管理部需将变更时有关补充协议等的书面材料存入贷款档案。

 

第十一条 抵押权证的保管

 

(一)抵押权证是指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将其房屋抵押给管理中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由登记机构出具的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二)抵押权证由各管理部进行保管和管理。抵押权证管理实行以帐实分离、专人负责原则。

 

(三)管理部主任为抵押权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管理部贷款初审人员负责抵押权证的录入业务系统、影像扫描、期房转现房的权证催办、已还清贷款的权证退还(等)工作,并负责对权证真实性、房屋抵押、查封状况进行核实。权证保管岗负责抵押权证的实物保管和登记。权证记账岗负责编制抵押权证台账,并与贷款初审人共同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期房转现房的抵押权证办理。

 

(四)收存管理

 

1.权证领取人员收到抵押权证,对抵押人姓名、地址、抵押权人等信息核对无误后,并填制《抵押权证移交单》。

 

2. 权证领取人员当日将抵押权证、《抵押权证移交单》交至权证保管岗和权证记账岗。

 

(五)入库登记

 

1.权证保管岗对抵押权证进行登记、编号,并完成电子归档和档案上架工作。

 

2.权证保管岗依据抵押权证、移交单记载的内容建立档案和贷后风险管理台账,权证记账岗根据移交单登记《抵押权证台账》。

 

3.权证保管岗按工作分工负责权证的日常保管。抵押权证按重要档案管理,应加强防火、防水、防霉等,确保权证不受损、不丢失。

 

(六)出库管理

 

1.符合办证条件的,贷款初审人及时通知开发公司办理期房转现抵押登记手续。

 

2.借款人还清贷款的,由抵押人持身份证、抵押结清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权证退还手续。

 

3.贷款初审人在收到借款人权证退还手续后,填写《抵押权证出库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核实借款清偿情况、管理部负责人审批、抵押人签字后,交权证记账岗和保管岗记账,权证保管岗凭出库登记表并将抵押权证交当事人。

 

(七)盘存清点

 

1.管理部应在每月底对权证进行盘存,并编制盘存表。

 

2.抵押权证由异地管理中心保管的,管理部需编制台账,按时与异地管理中心核对。

 

3.盘存时除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外,同时应清查期房贷款楼盘的竣工办证、抵押权证转现、借款人还清贷款后当月未办理权证清退情况。盘存情况及相关表格报管理中心相关科室。

 

(八)检查考核

 

1.相关科室每月对全市抵押权证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检查,督促各部门推进权证催办和管理工作。

 

2.管理中心每半年对权证管理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稽核。

 

第十二条 贷款结清

 

(一)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后,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窗口开具《住房抵押终止证明》和《结清证明》、领取《不动产权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

 

(二)办理解押。抵押人携带所需资料前往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房产的解押手续。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及相关规定

 

(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1.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自管理中心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4.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5.因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物的;

 

6.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质)押的;

 

7.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8.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利益的;

 

9.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担保机构、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10.发生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在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时,管理中心可依法或者依借款合同约定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法律救济和违约救济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3.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或部分贷款;

 

4.处置担保物或质押权利,用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5.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依法或者依借款合同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7.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并限制一定年限内使用;

 

8.对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岗位职责

 

(一)贷款初审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做好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解释工作;

 

2.负责审查职工提交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负责;

 

3.负责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基本情况的调查;

 

4.严格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面谈、面签制度;

 

5.负责录入贷款申请人的贷款信息,确保录入工作及时、准确、完整;

 

6.负责对自然人保证的资格和保证意愿进行合规性审核;

 

7.负责完成借款人相关信息修改、开具贷款业务证明等工作;

 

8.及时准确编制贷款保证金的退还清单,报复核岗复核;

 

9.负责审查《不动产登记证明》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

 

10.负责做好《不动产登记证明》相关信息的系统录入工作;

 

11.负责在个人贷款变更业务办理完成后的次日13点前将资料及附件移交档案员;

 

12.负责审查放款条件均得到切实的落实后,及时发放贷款,并在贷款发放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完整的移交档案员装订归档;

 

13.负责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并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账》和《3期以上逾期贷款跟踪催收台账》。按月统计贷款逾期清单,编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报复核岗复核;

 

14.负责管理部业务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15.负责清查期房贷款楼盘的竣工办证,统计和督促开发商预抵押转抵押及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当月未办理权证清退情况。

 

16.完成领导、复核岗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贷款复核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做好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解释工作;

 

2.负责处理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纠纷工作;

 

3.负责复核初审人员提交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相关资料,并对其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负责复核初审人员录入系统的贷款信息,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中信息的完整准确;

 

5.负责监督初审人员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

 

6.负责复核初审人员填制的贷款保证金退还清单,复核无误报管理部分管领导。月末与中心财务、开发商核对贷款保证金账目(截止到贷款风险保证金清退工作全部完成);

 

7.负责审查开发商提交的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必需的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及时上报管理部分管领导;

 

8.负责复核初审人员修改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

 

9.负责开具贷款业务证明工作;

 

10.负责复核《不动产登记证明》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

 

11.负责督促初审人员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账》和《3期以上逾期贷款跟踪催收台账》,复核《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监督逾期贷款催收完成情况;

 

12.负责督促初审人员及时发放贷款;

 

13.负责督促贷款业务档案的整理,于次月20日前全面完成当月档案的装订归档工作;

 

14.负责督促初审人员清查期房贷款楼盘的竣工办证。复核初审人员统计开发商预抵押转抵押及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当月未办理权证清退情况数据;

 

15.负责对管理部新招录人员贷款业务的培训;

 

16.负责管理部贷款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17.负责做好贷款业务的自查工作;

 

18.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三)贷款审批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信用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

 

2.负责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还款能力进行合规性审核;

 

3.负责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申请贷款期限、申请贷款金额和首付款比例等贷款申请相关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

 

4.负责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担保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

 

5.负责贷款贷后的监督管理,统筹安排贷款档案管理及装订、抵押权证保管、贷款逾期催收、开发商保证金的清退及预抵押转现的办理等工作;

 

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十五条 其他

 

(一)本操作细则下发之后如遇政策调整,政策新调整内容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其它内容仍按本操作细则执行。

 

(二)本操作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本细则由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1. 附件1: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项目申请审批表.docx
  2. 附表2:抵押权证移交单.docx
  3. 附表3:抵押权证台帐.docx
  4. 附表4:抵押权证出库登记表.docx
  5. 附件5:+盘存表(月报).docx

发布:202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