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条 依据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分类

 

(一)单位缴存登记

 

(二)个人账户设立

 

(三)缴存基数年度核定

 

(四)调整缴存比例

 

(五)缴存基数变更

 

(六)汇缴核定及汇缴

 

(七)补缴

 

(八)缓缴

 

(九)停缴

 

(十)注销单位缴存登记

 

(十一)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变更

 

(十二)个人账户转移

 

(十三)个人账户冻结、解冻

 

(十四)错账调整

 

第三条 各项缴存业务所需资料和办理要求

 

一、单位缴存登记及信息变更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各类单位均应在设立30日内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缴存登记

 

所需资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4.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办理要求:

 

1.一个单位宜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名称应唯一,单位统一信用代码原则上应唯一。

 

2.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且同一单位下的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所需资料:

 

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要求:

 

1.单位名称应唯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则上应唯一。

 

2.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基本账户银行账户名称、法人代表姓名等重要信息变更应经初审人员、复核人员双岗操作,且初审人员、复核人员应分离。如单位已签署托收协议,信息变更后应重新签订协议。

 

3.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可通过网厅、柜面方式办理,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实时办结,并对业务资料进行归档。

 

二、个人账户设立及信息变更

 

(一)个人账户设立

 

所需资料:

 

1.设立个人账户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要求:

 

1.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2.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已在其他单位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则需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3.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中心公布的当年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中心公布的当年最高缴存基数。

 

4.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核定。

 

5.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

 

6.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且符合本条3、4、5的规定。

 

7.销户未满一年的职工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单位再次开户。

 

8.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和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应唯一。

 

(二)个人信息变更

 

所需资料:

 

1.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2.职工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要求:

 

个人账户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网厅、手机公积金APP等方式办理变更手续;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变更只能通过柜面经初审人员、复核人员双岗操作办理,且初审人员、复核人员应分离。

 

三、缴存基数年度核定

 

办理要求: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原则上应在每年的7月进行,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不再核定缴存基数。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预算体系,确保正常调整并按月足额缴存。

 

2.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同时还应符合本细则个人账户设立中的第2、3、4款规定。

 

3.基数核定业务可通过网厅、柜台等方式办理。

 

四、缴存比例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仅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时进行调整,调整范围应符合单位开户登记中缴存比例的规定,其余时间不做调整,因特殊原因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除外。

 

所需资料:

 

1.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2.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

 

3.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办理要求:

 

1.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须经公积金管委会或公积金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2.单位可通过网厅方式提交申请,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或反馈未批准原因,并对业务资料进行电子归档。

 

五、缴存基数变更

 

办理要求:

 

1.当缴存职工工作调动时,调入单位应在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当月为其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与调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因客观原因需调整职工缴存基数的,缴存单位可提出调整申请。

 

2.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且符合本细则个人账户设立中的第6款规定。

 

3.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业务可通过网厅、柜面等方式办理。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实时办结,并对业务资料进行归档。

 

六、汇缴核定及汇缴

 

办理要求:

 

1.缴存单位应逐月进行汇缴核定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汇缴核定可通过网厅方式办理,符合条件的应实时办结。

 

3.汇缴核定完成后,缴存单位可通过支票、网银汇款等方式向管理中心归集专户自主缴款,也可委托银行以代扣代收方式向管理中心归集专户缴款。缴款人数、金额应与汇缴核定人数、金额一致。

 

4.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款项应按下列规定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单位实际缴存金额和单位归集暂存款金额的合计与单位汇缴核定金额一致的,直接计入个人账户。

 

(2)单位实际缴存金额和单位归集暂存款金额的合计大于单位汇缴核定金额的,按汇缴核定信息计入个人账户。实际缴存的多余款项或退回单位或记账到该单位的归集暂存款中。

 

(3)单位实际缴存金额和单位归集暂存款金额的合计小于单位汇缴核定金额的,实际缴存金额可退回单位或记账到该单位的归集暂存款中。

 

七、补缴

 

所需资料:

 

1.补缴的相关证明材料;

 

2.住房公积金职工补缴凭条。

 

办理要求:

 

1.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为职工办理个人补缴: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4)其他经管理中心认可的补缴原因。

 

2.补缴起始年月不得早于单位成立日期或职工实际入职日期,补缴截至年月不得晚于业务办理当月。

 

3.每月补缴额和汇缴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月缴存额。

 

4.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款项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同汇缴规定一致。

 

5.补缴可通过网厅、柜台等方式办理,符合条件的应实时办结。

 

八、申请缓缴

 

所需资料:

 

1.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2.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

 

3.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办理要求:

 

1.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单位申请缓缴前应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记录;

 

(2)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3)缓缴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可按规定继续申请缓缴。

 

2.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不认定为欠缴,单位可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3.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到期后未补缴的应认定为单位欠缴。

 

4.单位可通过网厅、柜面等方式提交申请,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或反馈未批准原因,并对业务资料进行电子归档。

 

九、停缴

 

所需资料:

 

单位破产清算或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要求:

 

1.停缴后不计算单位欠缴月数。

 

2.停缴可通过柜面提交申请,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或反馈未批准原因,并对业务资料进行归档。

 

3.停缴单位可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十、注销单位缴存登记

 

所需资料:

 

1.单位注销证明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登记的文件等;

 

2.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要求:

 

1.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缴存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缴存登记手续。

 

2.注销缴存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

 

(2)单位账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

 

(3)单位账户内不存在归集暂存款。

 

(4)单位账户内没有职工个人账户。

 

3.直接办理注销单位缴存登记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管理部应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取得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有关证明。

 

(2)管理部应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

 

4.单位可通过柜面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实时办结,并对业务资料进行归档。

 

十一、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变更

 

(一)个人账户封存

 

办理要求:

 

1.单位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的,应在30日内通过网厅、柜面等方式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2.个人账户在封存状态下,单位可以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个人账户启封

 

办理要求:

 

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应通过网厅、柜面等方式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十二、个人账户转移

 

所需资料:

 

1.个人账户转移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要求:

 

1.原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新单位与原单位在同一地区的,新单位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不在同一地区的,原单位所在管理中心在收到职工新单位所在管理中心发来的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符合转出条件的,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并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办理转移手续;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反馈具体原因。

 

2.由异地转入当地管理中心的职工,转入单位应先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再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3.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现单位所在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管理中心核实后应予以办理。

 

4.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原缴存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在转入地管理中心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后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手续。工作调动的,可直接办理异地转移业务。

 

(2)职工在转出地管理中心不存在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在转出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应为封存。

 

(4)如职工存在多个账户,应合并转移。

 

5.单位办理同中心转移业务可通过网厅、柜面等方式办理,符合条件的实时办结;办理异地转移业务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柜面办理,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个人账户冻结、解冻

 

所需资料:

 

1.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2.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冻结的相关资料;

 

3.申请人信息。

 

办理要求:

 

1.管理中心可对以下失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冻结:

 

(1)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冻结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

 

(2)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时存在失信行为的缴存职工。

 

(3)依照异地管理中心申请,在异地管理中心存在失信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管理中心在办理个人账户冻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予冻结。

 

(2)冻结期和续冻期最长均不得超过1年。

 

(3)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执行。

 

3.个人账户冻结期满后应自动解冻,提前满足解除冻结条件的,管理中心可提前办理。

 

十四、错账调整

 

所需资料:

 

1.调整错账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信息。

 

办理要求:

 

办理错账调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因单位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单位申请发起错账调整,管理部办理错账调整时应与涉及职工进行核实。

 

2.因管理部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管理部申请发起错账调整,并告知涉及的单位和职工。

 

3.因其他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管理部核实后办理错账调整,并告知涉及的单位、职工和其他当事方。

 

4.错账调整金额不能大于账户余额。

 

5.如账户处于冻结状态,调账金额应不影响冻结金额。

 

6.如账户存在未办结业务,应等待业务入账后再办理错账调整。

 

第四条 缴款方式

 

(一)单位托收

 

1.正常缴存单位均可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实现缴存资金的自动收款。签订委托协议的缴存单位,应在约定日期前完成汇缴核定,管理中心在约定时间对缴存资金进行收款。收款失败或无法实现自动收款的,缴存单位可进行自主缴存。

 

2.签约或解除委托收款协议时需提交委托协议书和经办人身份证。

 

3.委托收款协议应进行纸质归档,其他资料进行电子归档。

 

(二)自主送缴

 

缴存单位自行前往汇缴银行或通过网银等方式办理公积金缴款。

 

第五条 归集流程和办理时限

 

(一)归集流程

 

1.单位可通过网厅、柜面等方式办理各类归集业务。

 

2.管理部对受理的归集业务按照权限分工进行审核办结,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二)办理时限

 

1.缴存单位提供资料符合规定条件且手续齐全,实时办结。

 

2.需要走审批流程的,管理部应当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一)本操作细则下发之后如遇政策调整,政策新调整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其它内容仍按本操作细则执行。

 

(二)本操作细则由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新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