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 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贵医保发〔2023〕1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3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6号)精神,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二、目标任务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7%以上,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参保缴费率达到100%。

 

三、参保范围

 

(一)贵港市区域内除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所有具有贵港市户籍(包括取得贵港市居住证明)的城乡居民;

 

(二)贵港市区域内各类学校在校学生;

 

(三)港澳台人员、符合条件的外国籍人员;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其他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可在贵港市统筹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四、集中缴费时间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

 

五、缴费标准

 

(一)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组成。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缴纳2024年度保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380元/人。在2024年7月1日以后缴费的,其个人缴费应为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合计费用。

 

(三)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380元/人。新生儿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且出生超过三个月才缴纳保费的,其个人缴费应为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合计费用。

 

(四)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7号)、《贵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扩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六、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缴纳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缴纳2024年度保费的,可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2024年度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缴费的,在集中缴费期缴纳2024年度保费的,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集中缴费期之后缴纳2024年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第3个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

 

1.出生当年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当年三个月以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当年超过三个月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出生跨年度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如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出生当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超过三个月)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两年以上(含两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从当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满两年在职工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不适用上述规定,按照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待遇享受条件享受待遇。

 

七、缴费方式

 

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主要采取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金融机构移动智能终端(POS机)、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农村信用社金融综合服务站(助农点)和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方式进行。

 

八、退费方式

 

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业务,维护参保人权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业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业务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29号)执行。

 

九、扎实推进参保扩面

 

(一)聚焦重点人群开展参保扩面攻坚。继续实施精准参保扩面,聚焦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确保应参尽参。切实做好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创新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提供多渠道便民参保缴费服务措施。各地医保部门要与当地税务、教育等部门加强协同,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扎实推进参保缴费服务下沉乡镇(街道)、村(社区),实现参保缴费服务乡镇、村一级服务100%全覆盖,打通参保缴费“最后一公里”,使得参保缴费就近可办。

 

(三)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政府主导、乡镇(街道)主抓、部门协作原则,采取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方式,压实各层级、各相关部门责任。各地年度参保扩面工作成果与年度考核挂钩,探索促进连续参保缴费的约束措施。

 

(四)巩固提升全民参保质量。建立医保、税务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参保征缴管理和信息交互机制,实施精准参保扩面三年行动计划,精准识别“漏保”“断保”群体。调整优化参保缴费流程,切实便利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重点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非义务教育段学生儿童、非公立院校学生参保工作,保持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进一步加强居民医保缴费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工作,持续开展重复参保数据治理,加大重复参保治理力度,依托信息平台重复参保治理功能模块做好数据比对、核查,推广重复参保提示信息弹窗功能模块应用,切实提高参保质量。

 

十、推动医保助力乡村振兴

 

(一)全力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完善困难群众参保核查比对机制,健全参保台账,落实落细资助政策,确保应参尽参、应缴尽缴、应保尽保。

 

(二)精准落实医疗保障倾斜政策。要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动态监测低收入人口三重制度待遇享受情况,查疑补缺,足额落实好各项待遇,落实好市域内“一单制”“一站式”结算。要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确有困难的,加大倾斜救助力度,同步简化申请审核流程,提高救助的便利性。

 

(三)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帮扶机制。借助大数

 

据分析工具动态排查重点人群在参保、资助、待遇享受等方面的风险点,确保风险排查全覆盖,要加强医保信息平台与防返贫监测平台、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衔接,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排查机制,定期研判风险类别。锁定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低收入人口,分类施策,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商业补充保险、医疗互助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大病患者救助帮扶,推动形成多元化救助格局,整体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十一、做好医保支付管理

 

严格执行2022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广西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以及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医保支付管理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逐步推动“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积极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优化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结构。

 

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贯彻执行DRG付费核心要素动态调整机制和基础病组支付政策。探索门诊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完善医疗康复等长期住院床日付费政策。推进中医病种付费政策落地实施,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十二、抓好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

 

深化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积极参加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做好带量采购到期品种的接续工作。落实国家第八批药品、脊椎类耗材、种植牙耗材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落实药品、医用耗材挂网采购政策,实现应挂尽挂,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配合自治区修订《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开展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等专项治理工作,落实种植牙带量采购结果,调控种植牙价格。强化招采子系统落地应用,持续提高集采机构统一服务水平。

 

按照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全面实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重点围绕群众反响力强、社会关注度高的门慢门特药品、非带量集采等常用药品和短缺药、易短缺药开展常态化价格监测,推行清单式监测管理。做好医药价格指数(MPPI指数)填报工作,推进招采与价格数据跨系统应用和综合治理。按要求对哨点单位和成本调查机构开展信用评价考核。

 

十三、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配合自治区开展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加强日常巡查、现场监督检查和智能审核,强化基金常态化监管落实。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持续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领域廉洁文化建设三年行动。推进医保智能监管、举报投诉管理系统的应用,依托智慧医保赋能加强非现场监管,探索开展医保大数据筛查分析,积极推进医保反欺诈大数据监管。加快建立基金监管信用体系,推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不断完善医保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强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和联合执法,持续推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体系改革,加强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开展医保基金监管综合评价,持续推动医保基金监管体系改革。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科学合理编制医保基金预算,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开展医保基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等工作,做好医保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探索建立医保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常态化开展基金运行分析,促进基金中长期可持续。

 

十四、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大力推进服务下沉,不断提高基层服务覆盖面。推动医保服务纳入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有序将适合基层办理的服务事项下放至乡镇、村一级,逐步增加基层可办事项数量。依托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提高基层服务覆盖面,2023年,实现“15分钟医保服务圈”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道)、85%以上村(社区),乡镇(街道)医保公共服务事项可办理率达到50%,村(社区)可办理达到30%。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及操作规范,严格按照办理时限、申请材料、业务流程等要求办理业务。落实经办大厅设置和服务规范,全面实行综合柜员制,加快推进市、县两级经办服务标准化窗口全覆盖。积极推动医保服务“全区通办”,全市范围内经办窗口实现业务无差别受理。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等“跨省通办”事项,完善生育津贴支付等医保服务“免申即办”。加快落实新生儿出生、灵活就业、职工退休、公民身后等政务服务“全链通办”,开展“医保参保、转移一次办”,让参保群众“少跑腿”“简易办”。推广门诊特殊慢性病等事项线上申报评审和待遇认定。

 

十五、深化医保信息平台和数据应用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持续深化医保电子凭证、移动支付等便民服务应用,提高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拓宽应用渠道,丰富应用场景,积极推动医疗保障职能场景监控系统的应用,加快推进电子处方流转试点工作,积极配合自治区完成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DRG功能模块上线运行工作。规范医保数据应用模式,进一步挖掘医保数据价值,为打击欺诈骗保、药品和耗材招采、待遇政策制定和调整等提供数据支撑,强化数据赋能医保管理、服务、改革能力。

 

十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市、区)医保、财政、教育、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主导下,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研究解决参保缴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2024年度参保缴费工作圆满完成。

 

(二)落实财政补助。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及时上缴市本级财政专户,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正常兑付。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县(市、区)医保、税务部门围绕参保缴费政策焦点、重点、难点问题,结合“五进”专题宣传活动组织人员到各机关、企业、院校、医院、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开展医保政策宣讲,解答群众疑问。联合宣传部门通过走进基层一线挖掘素材,找亮点,推动医保宣传工作向纵深发展。联合教育部门利用“开学季”,以“一封信”、微信链接等形式把参保缴费信息及时推送到学生、家长群。联合辖区金融机构和通信部门,通过在办事窗口放置宣传资料、在门口设置温馨提示宣传牌等方式,提醒客户参保缴费。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深入企业做好参保缴费宣传。联合交通、邮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物流、快递、外卖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扩面缴费宣传工作,激发新业态从业群体的参保积极性。

 

(四)严格规范管理。各县(市、区)医保、税务部门要加强参保缴费的经办指导协调,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准确无误。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协调各部门对个人缴费部分符合政府全额或部分补贴的困难特殊人员花名册进行核对,确保补助资金拨付不重复、不遗漏;协调各部门将财政、医疗救助基金等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城乡居民困难(特殊)人员。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医保和税务部门要按月做好参保缴费统计汇报工作。市医保局和市税务局将对全市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进度随机督查指导、不定期通报。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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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贵医保发〔2023〕17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doc

来源: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