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试行)


为满足全州广大干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发挥好住房公积金支持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现制定本操作细则,对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按月冲还贷业务

 

1、提取条件:申请按月委托提取还贷时,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必须按月缴存,无停缴、缓缴情况;办理按月委托提取冲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正常还贷满12期,中途若有逾期发生,从正常还贷12期开始计算;住房贷款项下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提取金额是从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上月缴存额(注: 管理部每月定时将申请人员明细提供给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及时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还贷扣款账户,银行代扣完毕后将代扣信息返回管理部做相应账务、归档处理)。

 

3、申请职工必须将此款专款专用,每月须在申请办理该项业务之前,自行确认还贷金额是否充足,以保证每月足额还款。否则,造成贷款逾期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4、若有多人办理委托提取冲还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的合计金额不能大于该笔贷款的月还款额。

 

二、按年冲还贷业务

 

1、提取条件:申请按年提取冲还贷,是属于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办理按年提取冲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按月正常缴存;正常还贷满12期,中途若有逾期发生,从正常还贷12期开始计算;住房贷款项下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提取金额:从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上一年度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

 

3、按年提取冲还贷的方式:可选择提取或直接冲还贷款。

 

4、若有多人办理委托提取冲还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合计金额不能大于该笔贷款的年应还款额。

 

三、还贷提取业务

 

1、提取条件: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未办理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该笔贷款业务的,可按该笔贷款还款累计金额提取或冲还。申请提前还款的职工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一次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期,住房贷款项下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可再次申请。

 

2、提取金额:按实际偿还金额提取,在还款周期内若有逾期发生,从正常还贷12期开始计算。

 

3、提取方式:可选择提取或直接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贷款结清后一次性申请提取业务

 

1、提取条件:职工在贷款期间未办理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贷款结清后可申请办理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贷款结清后的凭证有效期为半年。

 

3、申请人须提供材料: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结清还款凭证。

 

五、其他相关规定

 

1、住房公积金互保贷款不得申请办理委托提取冲还贷业务。贷款结清后,一次性提取的只能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2、提前还款的,夫妻双方一方已提取而另一方未提取,另一方提取时,双方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3、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县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以借款所在地为主办理委托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4、委托提取冲还贷业务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即:选择按月冲还贷就不能选择其他冲还贷及还款方式)。

 

5、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提取业务仅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

 

6、办理委托提取冲还组合贷款业务时,按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提取冲还。

 

7、因政策调整,原办理过提前冲还贷业务的职工,现申请时,可任意选择冲还贷方式办理。

 

8、办理委托按月提取冲还贷业务的时间为每月26日。

 

9、本细则自2015年4月10日起执行。原德公积金发(2012)33号文自行作废。


来源: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