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好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降低门槛,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全州广大干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发挥好住房公积金支持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现制定本操作细则,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具有5年以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手续,或自取得房屋权证时间不超过5年;

 

1、购买新建商品房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首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

 

芒市:《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契税完税凭证

梁河:新过户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盈江: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契税完税凭证

陇川:《房地产交易监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瑞丽:《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

 

3、建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施工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或材料款凭证、建房工程进度照片。

 

4、乡镇建盖自住住房提供:《职工农村购、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证明书》、与施工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或材料款凭证、建房工程进度照片。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借款人的年龄男女不限,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购建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购建自住住房首付款或自筹资金按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20%受理。

 

(五)房屋抵押价值:作为抵押的房屋,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80%审定。

 

(六)具有5年内购建自住住房合法手续的,贷款额度按合同价的80%核定。

 

(七)自取得房屋权证时间不超过5年的,必须用该套房地产权作为抵押,贷款额度按评估价的80%核定。提交证明材料由各县市管理部及当地住建部门协商认定。

 

(八)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提供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9、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信用报告没有住房贷款记录的,按一套房利率受理。

 

10、提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双职工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职工、双职工的贷款额度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否正常缴存界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短不低于1年;最长期限30年。

 

(三)贷款利率:一套房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基准利率执行;二套房在现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三、未说明事项按原公告(53号)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心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四、本细则自2015年4月10日起执行。


来源: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