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各科室、县市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以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商品房去库存中的作用,结合德宏州实际,现将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细则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关于同一套购建房手续先提后贷的规定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下,同一套资料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按揭贷款);贷款额度按购房备案合同价的80%或房地产评估价值的70%减去提取金额核定。

 

(二)关于办理按月冲还贷款的规定

 

1、职工申请办理按月委托冲还贷业务的,必须信用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2、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必须按月缴存,无停缴、缓缴情况。3、住房公积金贷款项下的抵押物必须办妥抵押登记手续。4、在办理贷款手续或贷款还款期间与管理部签订《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书》后,于次月开始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5、按月提取冲还贷款金额为上月缴存额,委托提取金额不能大于该笔贷款的月还款额。

 

(三)关于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规定

 

职工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统一按照第一套住房的贷款政策办理。

 

(四)关于办理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1、提取额度: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之一患有重大疾病的,医治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患者一年内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差额部分计提;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由县(市)管理部调查后视实际情况办理。

 

2、提取范围:重大疾病提取范围参照德宏州医保部门重大疾病界定范畴执行。目前德宏州医保部门重大疾病范畴: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子宫癌、肝癌、胰腺癌、慢性料细胞白血病、非霍奇金淋巴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血友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塞、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出血。

 

二、其他要求

 

本规定自2017年 3月1日起执行。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1日


来源: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7-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