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自治州 关于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48号


现公布《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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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法)〔2011〕12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发,现就《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生育保险覆盖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由各级财政负担生育保险费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3%,由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0%。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费率实行浮动费率,费率根据年度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州财政局研究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并发文进行上浮或下调。

 

用人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州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州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

 

四、用人单位按月及时、足额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交欠缴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生活津贴待遇及其支付

 

(一)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和计划生育的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活津贴。

 

(二)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活津贴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三)由各级财政负担生育保险费的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由各级财政或用人单位承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得中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如发生中断,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符合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含法定节假日。

 

六、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及标准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即“结余归己,超支自担”的原则。具体包干标准为:

 

(一)顺产20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三)剖宫产4500元。

 

(四)产前检查1000元。

 

(五)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1800元。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500元。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八)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九)皮埋术200元。

 

(十)皮埋取除术150元。

 

(十一)输卵管结扎术1800元。

 

(十二)输精管结扎术900元。

 

(十三)输卵管复通术2400元。

 

(十四)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七、生育保险其他待遇支付

 

(一)职工从怀孕开始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

 

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

 

未在本条范围内的其他并发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报销。

 

(二)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1胎增加1000元。

 

(三)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

 

(四)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五)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的,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的补助标准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的,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医疗费补助标准支付给男职工。

 

(七)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不管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助和营养补助。

 

(八)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九)出差、异地、公派出境、出国人员且所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所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费用及生育津贴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八、生育保险待遇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或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九、生育保险不予支付项目

 

(一)职工不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或未取得有关合法许可的生育、终止妊娠,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

 

(二)因违法犯罪、酗酒、吸毒、自残、责任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按国家规定免费供应避孕药、避孕工具的费用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拒绝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手术费用,由受术者承担,并不享受假期待遇。

 

十、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二)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节育证明、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等);

 

(四)参保男职工申领待遇的,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未就业证明。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所发生的生育方面的费用按原规定处理。2000年3月23日印发的《德宏州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生育医疗费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1日印发的《德宏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2009年7月3日印发的《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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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