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郴州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分局、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分局,各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调整为: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840元;桂阳县、嘉禾县、永兴县、临武县、宜章县、桂东县、汝城县、安仁县770元。

 

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调整为: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8.5元;桂阳县、嘉禾县、永兴县、临武县、宜章县、桂东县、汝城县、安仁县8元。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支付给劳动者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4、支付给劳动者的奖励性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来源: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