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2018年第14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云南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现有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也可到税务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缴费业务。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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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解读稿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对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相关事宜进行明确。

 

二、制定目的

 

自2019年1月1日起,云南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为做好平稳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制定本公告。

 

三、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云南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是明确“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同时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是明确“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四、施行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