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医保规〔2023〕3号)、《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医保规〔20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开展2024年度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遴选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29日(法定工作日)。

 

二、申请条件

 

各申请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一)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业务范围涵盖失能等级评估、身体伤残等级评定、养老服务评估等的机构,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包含内科、外科、全科医学科、老年病学科、康复医学科等的各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社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纳入我市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的除外);

 

(二)具备能建立与我市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其中评估员不少于10人,评估专家不少于6人(其中一人为长护险业务专管员),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现址正常开展服务满3个自然月以上,且服务场所使用权或场地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达1年以上;

 

(四)具备使用全国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设备条件,配备信息化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三、申请材料

 

(一)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作人员名单(需包含符合资质的评估员和评估专家)(附件2)及其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用房有效使用期限不少于1年;

 

(五)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四、申请地点

 

符合申请条件的评估机构根据所属区划可自愿向以下受理点提出申请:

 

(一)市本级受理地点:

 

1.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金湖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悦巷6号1楼

 

2.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西乡塘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东五路6号原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

 

3.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民中心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B座4楼

 

4.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青秀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

 

5.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江南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38号新兴苑住宅小区内新兴苑会所3楼

 

6.南宁市邕宁区医保局医疗保障服务厅

 

地址:南宁市邕宁区步云路180号邕宁区政务服务中心C座1楼

 

(二)县区受理地点:

 

1.武鸣区医疗保障中心

 

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标营路352号武鸣政务服务中心

 

2.宾阳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南宁市宾阳县临浦路791号

 

3.横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73号

 

4.上林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南宁市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2号

 

5.马山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威马大道19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

 

6.隆安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南宁市隆安县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

 

五、遴选流程

 

(一)定点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向所在辖区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递交申请资料。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在初步审核时将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申请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二)综合评审。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评分标准详见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现场评分表(附件3)。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完成现场核查后组织相关部门综合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结合实际业务情况择优确定入选机构,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评估机构名单;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综合审核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公示。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审核通过的机构纳入拟签订协议评估机构名单统一报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由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公示有异议且查实不符合长护险定点条件的,不予纳入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定点评估机构遴选结果实行同城互认。

 

(四)协议签约。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纳入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自愿签订定点协议,发放定点机构标牌;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签订定点协议的护理机构名单统一报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

 

(五)信息公布。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定点评估机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查询。

 

六、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被相关部门处理违法(违规)记录的;

 

2.采取伪造、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被查实的;

 

3.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4.聘请对前三项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咨询查询途径:

 

太平养老保险公司:0771-2898460

平安养老保险公司:0771-5501132

泰康养老保险公司:0771-2215316

人保财险保险公司:0771-5587155

 

(三)监督举报途径:市医保中心护理保险管理科:0771-5850581

 

附件:

1.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表

2.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3.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现场评分表

 

 

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3日


来源: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