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自治州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政策的通知(2016年)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科室、县市管理部,工商银行德宏州分行、农业银行德宏州分行、中国银行德宏州分行、建设银行德宏州分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德宏办事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德宏州分行、富滇银行瑞丽分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商品房去库存的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州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购、建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购建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受理。

 

3、明确开发楼盘项目保证金缴纳比例:与开发楼盘项目合作,保证金缴交比例为发放贷款额的5%交存。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如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统一按照第1套住房的贷款政策办理。对持五年内购、建房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贷款结清后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原政策规定。

 

二、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

 

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把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三、以上政策自2016年8月10日起执行。

 

此通知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8号)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10日


来源: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