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溪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函〔2019〕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玉溪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6月21日

 

玉溪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方案

 

为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云南省关于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三、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工作(2019年7月31日前)。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召开政策解读会议,对各县区进行培训,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摸清底数,合理确定保障范围(2019年8月10日前)。各县区要摸清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准确掌握被征地农民人数、保障对象人数、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摸底调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结余情况,统筹确定保障范围,为制定县级实方案提供数据支撑。

 

(三)统筹谋划,制定工作方案(2019年10月31日前)。各县区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于8月31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10月31日前印发实施。

 

(四)全面推进,开展参保补助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开展参保补助和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清理,实现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履行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协作配合,统筹推动各项工作。

 

(二)妥善处理按照原政策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规定,对于按照《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在校生、16周岁以下人员,将其个人账户积累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其余人员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市级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好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转借、挪用、截留,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准确宣讲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做到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切实防范重大廉政风险,防止群体性上访和重大舆情事件的发生。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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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云南省 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 [2019-01-03]

来源: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