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苏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办〔2023〕33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绩效试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按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分别评价,其中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区医保部门组织,姑苏、高新、吴中、相城、园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由市医保局、城区分局、园区医疗保障局共同组织、统一考核。
同一地区分组内根据机构类型、结算等级,进一步分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及有住院费用的社区中心、护理院、门诊类医疗机构五个组,在组内分别进行评价及质量保证金分配。
二、评价时间
评价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定点医疗机构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有关情况。
三、评价程序
1.定点医疗机构自评。各定点医疗机构区分有住院服务和无住院服务两大类,对照苏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指标(2023年评价版)开展自评,并按照指标说明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报相应地区医保部门。(3月1日前)
2.专项小组进行初审。各区域专项小组对本区域医疗机构自评情况进行初审,扣分情况应书面告知情形和依据,并听取定点医疗机构的陈述申辩。(3月22日前)
3.市领导小组复审。领导小组对各地区初审结果进行复审。(3月底前)
4.结果公布。(4月上旬)
四、结果应用
2023年度基金使用绩效试评价结果暂不与质量保证金分配挂钩,但可作为协议续签、信用等级评定等参考。
市医保局联系人 王志瑾18551204448
城区分局联系人 李 波13584840498
园区医保局联系人曹 明18913131060
城区(包括园区)自评表及联系人报送邮箱:fg@ylbzj.suzhou.gov.cn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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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