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关于劳动能力现场鉴定服务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和鉴定场地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4年度劳动能力现场鉴定服务协议签订工作通知如下:

 

一、签订对象

 

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且自愿申请与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签订劳动能力现场鉴定服务协议的机构。

 

二、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

 

1.鉴定室。鉴定室面积要求能够容纳3名以上鉴定专家开展鉴定工作(原则要求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鉴定诊室通道需宽敞,伤病职工、工作人员通行顺畅,每场鉴定市内五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要求提供10间以上,其他区(市)县要求提供3间以上。

 

2.鉴定等候区。市内五区机构需提供能够容纳180人的室内等候区,至少配备90个候诊座位;其他区(市)县要求能够容纳50人的等候区,至少配备25个候诊座位。鉴定等候区应与鉴定室相邻、宽敞明亮、干净卫生。

 

3.环境要求。鉴定场所区域须符合医疗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并配备充足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鉴定场所外部及内部各通道显著位置设置明确标识,能满足伤残人员紧急撤离的需要;提供鉴定专用停车区域,便于车辆出入及停车。

 

(二)人员配备

 

1.总负责人1名(副院长及以上级别),负责协议机构鉴定现场全面工作。

 

2.鉴定现场负责人1名(科室负责人及以上级别),负责鉴定现场具体管理协调工作。

 

3.各鉴定室需配备至少1名工作人员(要求熟悉医学知识和电脑操作),负责参加鉴定人员的组织、现场核实身份、审查申请资料、引导等工作。

 

4.鉴定现场需配备至少2名以上安保人员、2名以上引导人员,负责维持秩序、保证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配合负责人组织现场人员疏散撤离。

 

(三)设备设施

 

1.鉴定室配备实时影音监控设备(保存数据并报送市社保中心存档)。

 

2.鉴定室或入口处配备核验人员身份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可留存识别数据档案)。

 

3.鉴定室内配备电脑(确保可联网)、打印机、纸、笔等日常办公用品。

 

4.鉴定室内配备检查设施及物品,如查体床、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皮尺、阅片灯、视力表、白大衣、书写笔、免洗消毒液等。

 

5.具备常用医学检查检验能力和设备,如影像检查(X光、CT等、超声)、理化检查等。

 

三、不予签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协议机构协议签订申请:

 

(一)非大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签署了劳动能力现场鉴定服务协议;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签订流程

 

符合条件的机构应于3月15日前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协议签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原件及电子版):

 

(一)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定点机构服务协议签订申请表(见附件);

 

(二)机构整体情况介绍(内容应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可提供鉴定室、鉴定等候区、配套人员、设备设施具体情况及相关的佐证材料)。

 

五、其他要求

 

通过审核的劳动能力现场鉴定服务机构名单将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期满无异议的,签订《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定点机构服务协议》。

 

联系人:吴清旬

联系电话:83709096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2月26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定点机构服务协议签订申请表.docx

来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