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宾市项目制培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三江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发挥项目制培训在就业创业培训中的作用,根据市府办《关于印发〈宜宾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19号)精神,制定了《宜宾市项目制培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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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项目制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整建制购买职业培训项目,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30号)、《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22号),《宜宾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宜府办发〔2019〕19号)、《宜宾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办法》(宜财社〔2019〕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制培训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创业需求,突出就业与培训无缝对接,综合考虑职业培训的类别、培训周期、培训成本等因素,通过项目制方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成果的培训模式。主要包括订单培训项目、专项培训项目、新职业新业态培训项目、创业创新培训项目、网络培训项目、高技能人才或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项目、职业培训包等。

 

第三条 培训对象。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在我市的脱贫劳动力及脱贫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学生),毕业年度中职学生和民族地区“9+3”学生,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余刑不满一年的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的戒毒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

 

第四条 培训项目发起。项目制培训需求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用人单位、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发起。发起方应向实施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宜宾市项目制培训需求表》(见附件)

 

第五条 培训方案审核。根据项目制培训需求,原则上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我市具有相关、相近工种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发出竞争性比选邀请。参与竞争性比选的承训机构应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培训方案(方案必须包括培训对象、培训时间、教学计划、培训等级、考核方案、就业方向、培训成本七要素)。对我市承训机构无法开展的培训需求,经发起方报实施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可由发起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培训(以下简称“委外培训”),并由发起方提交培训方案。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初审培训方案的完整性与可行性。

 

第六条 培训项目设立。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邀请同级人社、财政、发改等部门人员组成竞争性比选小组,必要时可邀请具有丰富培训教学经验的职业培训专家、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高职院校教师或培训机构老师、用人单位相关职业(工种)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师傅参与比选工作。竞争性比选小组对培训方案进行综合评判、优化和审定后,设立培训项目,确定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择优确定该培训项目的承训机构。对已按程序设立的培训项目,如需在不同的行政区域实施,经实施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可参照此项目承训机构和培训方案执行,不重复提交竞争性比选小组审定。

 

第七条 培训项目实施要求。培训项目设立后,承训机构、委外培训机构及需求发起方等应按照审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客观实际需调整的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调整。在确保培训实效的前提下,项目制培训总课时不低于24课时,其中实际操作培训课时不得低于总课时的70%。

 

第八条 培训结业验收。项目制培训一般以培训合格作为结业验收标准,由发起方与承训机构或委外培训机构共同制定培训合格标准、实施培训考核、发放宜宾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样式和要求,由市农民工服务和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根据需求情况组织印制。原则上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为结业验收标准的职业培训不以项目制方式实施培训。

 

第九条 培训补贴申领。培训结束后,由承训机构或委外培训项目需求发起方,按规定程序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其中,各类未就业创业的培训对象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培训,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7号),实行分段申报补贴。

 

第十条 培训监管与风险防控。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在项目设立、培训监管、补贴发放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对项目制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可采取远程视频监控、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培训项目应实地查看不少于1次、远程视频抽查截屏不少于3次。对任意抽检到一次教学现场与培训方案不符,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的,取消本次培训申请补贴资格。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督促承训机构在开班时将培训学员逐一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真实性。对在培训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1. 附件:宜宾市项目制培训需求表.docx

来源: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