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做好部分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续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规范管理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执行周期,经梳理,近期我区有部分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选产品面临采购周期内协议续签,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签药品范围

 

(一)河南省际联盟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头孢拉定口服常释剂型中选产品。

 

(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采购周期3年的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二、续签工作要求

 

(一)确定采购周期。为促进我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整体规范有序,按照《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文件》(文件编号:YPLH-YD2022-1)“申报企业3家及以下的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其他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期满后,联盟省份可根据情况延长1年”精神,及请示国家药品联采办同意适当延长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采购周期3年的中选产品执行时间,决定上述药品采购周期统一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做好协议续签。按照相关采购文件中“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地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要求,医疗机构不再重复报量,按照上年度约定采购量进行续签。请各医疗机构结合执行周期与约定任务量做好采购计划;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依据历史采购需求量做好药品生产供应工作;三方应及时有效签订采购协议,并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及采购政策要求做好集采中选药品供应、履约、计算等落地实施工作。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平台运维管理。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5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续签中选产品清单.docx

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