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进城务工人员 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普公积金发〔2020〕35号


中心各科室、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

 

《普洱市进城务工人员 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进城务工人员 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请中心各业务科室做好指导。

 

二、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要严格按照《普洱市进城务工人员 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规定开展进城务工人员 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在业务系统上操作请参阅中心下发的《普洱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子系统》操作手册及《关于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公积金业务与各受托银行签约方式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四、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要进一步加强服务工作,加大此项业务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缴交氛围。

 

五、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在开展此项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相关业务科室。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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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进城务工人员 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普洱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鼓励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3号)、《中共普洱市委、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普发〔2016〕1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已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未纳入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一)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务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非城镇户口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办理有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三)自由职业者,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独立从事相关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符合以上规定的人员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设的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帐户设立及缴存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办理缴存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辖区内劳务用工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二)缴存人身份证、户口簿;

 

(三)缴存人在本市辖区内连续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证明,且社保缴费累计不得拖欠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指由社保、医保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云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收入明细表》等缴费证明,社保证明必须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是指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至少连续按月缴至申请日的当月或上月。

 

(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显示信用卡及各类贷款(不含已结清的助学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不予受理。

 

(五)《普洱市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

 

(六)个人开户银行账户信息。

 

第五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中心应为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分别设立独立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并在该专用账户下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存比例按照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执行,可自行选择相应比例缴存。月缴存基数按照实际收入自主申报,最低不能低于上一年度普洱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普洱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人的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两倍,其中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各为50%。缴存额每年核定一次,一经核定,12个月内不得调整变动。

 

第七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和中心签订《普洱市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与中心、银行签订《普洱市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协议书》,并于每月25日前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其签约的个人银行账户中。中心根据缴存人月缴存额发起扣缴交易,受托银行从缴存人银行账户扣划至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载缴存记录。

 

第八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九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停缴并办理销户提取的,两年内不得再次以个人自愿缴存者的身份重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不得无故擅自停止缴存,确因故需要停缓缴存的,需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停缓缴存。

 

停缴后再次申请缴存的,个人缴存者应向中心重新办理缴存手续,一次性补齐欠缴后,方可继续缴存。缴存者的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停缴期间虽已补齐,但不视为正常连续缴存。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汇缴、封存、冻结等其他本实施细则未尽业务的办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转 移

 

第十二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普洱市住房公积金转移规定的,可凭相关材料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该单位缴存有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应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该单位进行统一缴存,同时缴存者应到中心办理《普洱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协议书》终止手续;若该单位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按照原来的模式继续缴存。

 

使 用

 

第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个人缴存者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可凭身份证等其他要求材料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五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工资收入的核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按月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连续满三个月或累计满六个月不履行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第十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供虚假资料,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骗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纳入中心诚信黑名单管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办理购建住房提取和贷款。同时将个人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