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2〕122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现将 2012年全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公布如下:

 

一、企业货币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货币工资指导线

 

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14%;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18%;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4%。

 

(一)农林牧渔业

 

基准线为12%;预警线为17%;下线为4%。

 

(二)采矿业

 

基准线为16%;预警线为18%;下线为4%。

 

(三)制造业

 

基准线为13%;预警线为18%;下线为4%。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3%;下线为4%。

 

(五)建筑业

 

基准线为15%;预警线为18%;下线为4%。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基准线为12%;预警线为15%;下线为4%。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

 

基准线为12%;预警线为16%;下线为4%。

 

(八)批发和零售业

 

基准线为13%;预警线为16%;下线为4%。

 

(九)住宿和餐饮业

 

基准线为13%;预警线为15%;下线为4%。

 

(十)金融业

 

基准线为15%;预警线为17%;下线为4%。

 

(十一)房地产业

 

基准线为14%;预警线为18%;下线为4%。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基准线为14%;预警线为16%;下线为4%。

 

(十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基准线为15%;预警线为17%;下线为4%。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原则

 

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应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公平促进效率”的原则,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合理拉开工资差距,科学安排工资结构,真正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以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力;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工资收入初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三、企业工资增长的要求

 

企业根据自治区发布的企业货币工资指导线,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工资增长率和货币工资指导线。其中,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货币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预警线区间内安排货币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货币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货币工资增长;企业除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外,每年要保证职工货币工资适度增长。职工在法定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货币工资不得低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25号)和《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30号)精神,做好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企业制定本企业货币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货币工资增幅,并通过当地媒体对全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9月21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