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规定》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人民银行同城清算系统切换为大小额系统带来的变化,现将新拟订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规定>的通知》(苏房金〔2012〕93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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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加方便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大小额系统管理相关规定及银行直连的具体情况,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收款业务作如下规定:
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下称管理机构)办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下称《托收协议》)签约手续。
管理机构目前委托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苏州银行等六家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下称收款银行)及各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大厅办理签约手续。各收款银行应严格按规定的归集范围开展业务。
二、单位签约后,持《托收协议》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下称《付款授权书》)向其开户银行(下称付款银行)进行付款授权,付款银行应在本行系统中正确输入合同号、收付款账号等授权信息。
三、管理机构设定每月的扣款结算日为5日、10日、15日、20日、25日,遇节假日延后,特殊情况由管理机构在其网站公布安排。
四、付款银行在完成付款后,由付款银行打印付款凭证。付款凭证记载资金用途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记载缴存人数、缴存金额,交单位作为付款通知,代汇补缴书。
五、单位应在开户银行指定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如因余额不足而未能托收到资金,承办银行将在当月其他的扣款结算日依次进行托收。
对当月托收未成功或欠缴多月等特殊情况,由承办银行手工追加托收,直至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承办银行应加强日常管理,及时联系、督促单位正常汇缴,避免单位缴存逾期。
六、单位当月如有缴存人员和汇缴金额变化的,应填写相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启封和封存清册,并在约定扣款结算日的2个工作日前提交给承办银行缴存网点。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功能的单位,可通过网上业务系统自行办理。
七、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以管理机构实际收到缴存资金并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为准。
八、单位付款授权开户银行、账号和印鉴如有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收款签约手续。
单位指定扣款结算日如需变动的,应在扣款结算日的2个工作日前向承办银行缴存网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因单位未及时办理重新签约和变更手续所造成的经济、行政纠纷和违约责任全部由单位承担。
九、单位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或封存等业务时,应先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终止手续。
十、单位在托收过程中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实行。
附件1: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
附件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
附件下载:
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