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 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银保监分局蓬溪县,射洪市监管组: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授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4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差异化管理、使用和返还的审核工作,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工资保证金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任意一种方式,也可采取组合方式。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工程担保公司应当为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存储工资保证金、开立保函前,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核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存储形式,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经办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依据核定比例和金额办理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保函(附件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副本、或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附件2)正本送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和保存。

 

四、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的期限和索赔期限应自开工之日起至完工后第30日止。完工是指建设单位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交运、水利等行业的建设单位从其本行业规定)。

 

五、对被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市场监管部门评为“红名单”,以及连续2-3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未被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出不良行为扣分处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4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减免工资保证金。

 

“连续2-3年”的起算时点,自企业申请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减免缴纳之日起算。

 

六、本通知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遂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07]355号)、《遂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遂建发〔2021〕63号)、《关于印发〈遂宁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建函〔2020〕22号)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 宁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遂 宁 市 水 利 局

中国银保监会遂宁监管分局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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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