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医保规〔2020〕1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府办发〔2003〕92号)文件精神,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需本人到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填写长春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9%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按照9%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于每年年初统计部门并未公布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所以采用前年社会平均工资乘以1.1为缴费基数。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在9个月等待期内死亡、单位已参保或转出统筹外等情况,参保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不予返还。

 

五、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证件及材料:

 

1.调往异地需提供相关调动材料、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社会保障卡。

 

六、参保人员医保卡转借他人或已死亡未办理注销手续,社会保障卡被他人使用的,按套取医疗保险金处理,对当事人处以3倍医疗保险费的罚款,对当事医院给予通报批评,扣罚三个月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合同保证金。

 

七、本答复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劳社〔2004〕9号)同时废止。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7日


来源: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