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 关于做好2021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1〕46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事业发展部、社会保障就业促进发展部)、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2021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人均580元,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320元。对持居住证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县(市、区)财政按本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筹资时间

 

1、集中征缴期:2021年9至12月份。参保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待遇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延长缴费期。对确因外出务工等原因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个人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2年2月底。参保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待遇时间为缴费之日起至12月31日。

 

3、除新生儿及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对其他少数在集中征缴期和延长缴费期内未能及时缴费的居民,允许补缴,补缴标准为当年度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之和,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补缴费用之日起30日后至12月31日。

 

三、资助参保政策。根据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提供的困难群体名单给予参保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等其他困难群体给予定额补贴。对集中征缴期结束后新认定的政府资助人员,已缴费参保的不再进行参保资助,未参保的及时办理资助参保手续。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参保的政府资助人员仅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年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四、居民大病保险。2021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90元,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划拨。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发动,做好部门信息衔接及经办协作,拓展网上征缴服务,引导居民积极参保,确保参保缴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比对,做好新增、死亡、失联人员信息动态维护,按规定落实资助困难群体参保补贴资金,严禁将参保资助经费发放给个人。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9日


来源: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9-29